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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国际公约




 中国文化报 >  200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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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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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持 人: 张小兰(《中国文化报·交流与传播周刊》主编)

  特约嘉宾: 杨 治(文化部外联局国际处处长)

  章建刚(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张 敏(文化部外联局国际处副处长)

  主持人:非常欢迎并感谢各位做客中国文化报社2009年第一期环球文化沙龙。今天我们的话题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年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2007年正式生效后,对我国对外文化贸易很有实用价值,在着力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的当下,必须设法让这个国际公约发挥应有的作用。

  《公约》最根本的意义

  在于强调各国文化主权平等

  主持人:如果用简单的话来概括,《公约》最根本的意义是什么?

  杨治:《公约》最根本的意义在于强调各国的文化主权是平等的。《公约》肯定当文化多样性受到威胁的时候,各民族国家有采取政策手段对其进行防范的主权权利。比如公约第2条第2款明确申明:“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在其境内采取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措施和政策的主权。”《公约》第5条第1款又强调:“缔约方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及国际公认的人权文书,申明拥有制定和实施其文化政策并采取措施以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主权,并为实现本公约的宗旨加强国际合作。”

  主持人:在21世纪的今天,国家主权不可侵犯的准则已经深入人心,《公约》为什么还要对国家的文化主权格外予以强调呢?

  杨治:我想原因就在于市场作为一种基本经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突破了民族国家的疆界,而市场这个比较具有优势的制度也有自身的弱点。当文化借着高新科技的发展而主要通过市场进行传播时,会具有一种选择性,导致文化表现形式趋同和对消费偏好的曲意迎合。这无论是对于文化具有多样性的自然状态,还是对于特定文化内在的价值属性与精致表达,都是十分不利的。以文化影响力很大的电影为例,据统计,世界上有 88 个国家根本没有自己的电影制造业,但是谁能说这些国家中的诸多文化表达形式都没有意义呢?!反之,世界上只有大约5个国家的文化产业垄断了绝大部分国际文化市场,谁又能因此说这几个国家的电影和文化,已经充分表达了全人类的文化创造愿望呢?!

  张敏:也正因如此,《公约》针对这些类型的“市场失灵”特别倡导了某些政策取向。例如第6条“缔约方在本国的权利”中就说,缔约方在其境内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时,可以考虑“以适当方式在本国境内的所有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中为本国的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提供创作、生产、推广、销售和享有的机会,包括规定上述活动、产品与服务所使用的语言”,“提供公共财政资助”,“建立并适当支持公共服务机构”,“促进包括利用公共广播事业促进传媒多样性”,等等。应该说,这些政策或措施都具有弥补“市场失灵”的含义,进而重申了各国政府在这一领域里的主权权利。

  主持人:这些政策取向实在是太重要了,应该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个人的足够认识。最近有一些专家对新农村建设出现的反文化现象表示忧虑,有人还撰文表示不少新农村建设的规划方案违背文化传统和村民意愿,“千村数面”,将几张模式化的图纸应用于广泛的农村建设,改变了充满历史记忆和乡情民俗的文化面貌,将千百年历史沧桑养育的起伏错落、各具特色的农村文化建筑,变成了雷同相似的现代建筑,这大概也是没有理解《公约》的一种例证吧。

  章建刚:是的。正如专家们所忧虑的,我国2006年就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承诺尊重个人和弱小群体保存与延续自己文化权利,这种承诺当然也包括我们自己的文化发展在内,我们必须设法防止有人借新农村建设的机会,用简单破坏多样性,把曾经肆虐城市多年、造成无可挽回文化损失的“建设性”破坏蔓延到农村。

  主持人:请再举几个其他的例证,说明如何很好地利用《公约》和违背《公约》可能造成的危害。

  杨治:因为《公约》的涵盖范围很大,既包括当代文化产品和服务,又包括传统文化形态,一个民族的文化特征是由现在和过去综合构成的,相关的例子就非常多,主持人刚才提到的例子,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我国在近期世贸组织服务贸易细则谈判中就开始利用《公约》的一些基本原则,为我国争取了主动权。如果不遵守《公约》,最简单的比喻就是,可能出现世界文化花园里只剩下一两种花,全世界不同肤色的人都穿着牛仔服,唱着流行歌,吃着麦当劳,看着美国大片,出现文化的同质化,世界将变得何其乏味。

  《公约》体现了中国的声音

  主持人:我们经常会提到提高文化软实力的问题,据我了解,文化部这些年在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方面做了大量默默无闻的工作,除了在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使其在全世界受到尊敬和实行文化创新,发展当代文化之外,在国际文化领域的话语权也在逐渐加大,参与《公约》的制定和细则修改应该就是其中的一个范例。

  杨治:是的。我国是主要谈判方,《公约》体现了我国的意志和关切。2005年10月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3次全体大会以151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的结果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可以说是人类进入21世纪以后,国际关系史和国际法体系方面的一个非常重大的事件。世界各国就文化与经济孰者为先的问题进行抉择,文化优先成了多数国家的选择。由文化部外联局具体负责组派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在《公约》的起草和谈判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影响力,在重大国际事务中树立了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国家形象,也为我国的文化发展营造了更为有利的国际环境。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加入《公约》,我国顺利成为第一批缔约国。《公约》于2007年3月18日生效,同年6月20日举行缔约国大会。会上我国成功当选保护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参与《公约》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面临新的国际形势和国情,我们有必要对《公约》的影响及相关后续工作做一些研究和思考。

  章建刚: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改革的深化和开放的不断扩大,中国对世界的影响力正日益增加,也在方方面面卷入到世界交往尤其世界贸易当中。这样,我们就不仅要在运作规则上更多地与国际接轨,更多地遵循国际惯例,而且更要积极参与到种种国际秩序、游戏规则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去。只有这样,才能为国家及我国公民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杨治:其实,文化部一直为在国际上加强中国的文化声音,做着长期不懈的积极努力。由于文化自身的特殊属性和我们特有的历史原因,在全球化环境中发展我国先进文化,开展积极文化交往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一项新课题。由于国内的管理体制较复杂,涉及的方面很多,在国际交往时既要有统一的口径、途径,又要能反映各个部门的特殊要求。在某种程度上说,我们的文化发展、对外文化交流也要靠文化体制改革来推动。因此,在参与这项国际公约的起草和谈判工作时,我们尝试着建立起一个跨部委的协调机制,由文化部出面,邀请宣传、广电、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教育、社科及文化艺术研究以及商务、外交等部门的专家一起分析形势、研读文本、制定预案,并共同组团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系列谈判。事后看,这个协调机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进入新世纪以后,国际间文化方面的交往或冲突都会增加,我们觉得这个多部委的协调机制有必要以某种方式固定下来,成为统一对外文化交往的一个便利机制。

  主持人:由于文化多样性状况通常是在欠发达国家或地区受到威胁,并且是与这些国家或地区文化产业没能充分发育相关的,因此,《公约》是否也有开展国际合作,支持发展中国家发展文化产业的相关内容?

  张敏:是的。《公约》第14条鼓励为促进发展和减少贫困而进行合作,强调合作应适当向发展中国家倾斜。其第1款提到以多种方式强化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产业,如“促使(这里)形成有生存发展能力的地方和地区市场”,“推动其文化活动、产品和服务更多地进入全球市场和国际流通网络”等。第2款提及在发展中国家开展经验交流和人才培训。第3款提到鼓励有关文化产业的知识转让。第4款提出建立一个国际基金会,落实对发展中国家的各项支持,等等。这样一些措施尽管不带有强制性,但显然也强化了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文化贸易时所处的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公约》之所以会写进这样一些内容,反映出世界各国普遍既意识到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经济文化二重属性;又意识到文化发展对于每个民族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性。可以预见,这个《公约》会对今后的世界文化发展乃至文化贸易产生积极并具规范意义的影响。

  章建刚: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公约》为促进我国对外文化贸易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今天的国际关系中竞争的性质是很强的。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中,人类许多自古以来各自发展起来的文化形态面临窘境。因为经济实力弱小,一些国家的文化特征、价值观、生活的意义乃至整个生活方式也陷入危机。全人类的文化多样性状态正在恶化。这样的现实引起了包括中国人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的警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先在2001年通过了《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及其《行动计划》。这份文件有史以来第一次承认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财产”;世界各国也相信,一个在文化表现形式上更丰富多彩的世界对所有的民族都更为有益。在此基础上,五大洲各国政府还再接再厉,终于把上述仅具道义约束力的《宣言》变成了一份法律约束力更强的《公约》,表达了世界各国愿为此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的共同意愿。

  杨治:在参与《公约》文本的谈判过程中我们注意到,矛盾的焦点主要产生在美国和欧盟国家之间,分歧在于文化交往以及对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保护能不能完全依赖市场,国家是否也有适当调控的责任和权利。在这个问题上,美欧之间最终没有能够消除分歧,但欧盟国家拉住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做盟友,最终以绝对多数票确定了文本,并在大会上通过了《公约》。但在《公约》起草过程中,欧盟有时也会忽略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与关切。在这类问题上,由于我们理清了文化内容及艺术表现形式与文化产业、产品及服务之间的现实关系,也清楚地认识到美国、欧盟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公约》相关问题上的利益关切,因而中国代表团在整个谈判过程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既维护了我国自身的权益,又充分体谅谈判各方的核心关切,灵活务实地开展外交活动,使与会各方看到了中国文化外交的新形象。比如,不少发展中国家对于《公约》文本只明确地将多样性的文化表现形式落实于文化产品和服务也不够满意,我代表团也积极支持这些关切点,并灵活地通过与美、日等代表团的沟通,将“传统知识”“文化活动”等相关内容写进了文本。这样一些内容的明确既满足了我方的目标,又满足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意愿。

  保护文化多样性离不开政府的作为

  主持人:《公约》带给我们哪些重要的启示呢?政府调控是否是有效的手段呢?

  杨治:启示很多。比如通过对《公约》制定过程的反思,我们的确需要进一步明确我们自己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紧要和关键环节究竟在哪里。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内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有较大差异,更不能说财政已经很充裕,因此,必须把有限的资源和财政支持用到刀刃上。一些发达国家既注意弘扬自己丰富多样的本土文化,也注意了解更加多样的世界各地文化的做法,对我们也是一个启示,让我们知道文化市场是维护各种活生生的文化形态的最前沿;强大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能力,是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最重要手段。文化产业的发达与否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文化传播能力。因而,在这个全球化的世界上,每一个文化要兴盛发达,就不仅要有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强盛,还尤其要有较为强大的文化产业;文化产业的发展不仅需要较为充分的市场竞争,也需要必要的政府扶持和国家干预;而逐渐强大起来的文化产业不仅要充分占有国内市场,也要能充分分享国际文化市场。反之,如果没有强大的文化生产与相应的消费能力,说保护传统文化、保护文化多样性都只是一句空话。

  张敏:政府的作为确实不可或缺。这里的关键是,对市场经济要有一个比较准确的认识。一方面,市场经济有自身的优势。文化与市场的关系不是水火不相容的。当代文化产业主要是运用迅猛发展的复制技术,将相对稀缺的文化原创尽可能多地传播到消费受众那里,从而促进文化特征的形成和普遍的文化认同。通过文化产品的国际贸易,不同文化实现相互交往,不仅有利于文化的跨文化传播,也有利于新的文化融合的形成。但是另一方面,市场也有自身的缺陷。激烈的市场竞争往往引导商家更多注意迎合消费者的既有偏好,而难以全面贯彻文化的教化功能。市场的自然垄断趋向也会造成文化多样性样态的减少。因此,政府适当干预,尤其是以某种公共财政方式予以支持性干预、调控是合理甚至不可避免的。政府的努力是使文化市场更健康,它的目标与市场是同向的。

  章建刚:政府应该首先重点支持与市场比较靠近、与复制技术紧密合作的文化原创部门,比如影视产业。文化多样性保护不仅是消极的原样保存,更重要的是主动积极地“走出去”。

  杨治:专家们在《公约》起草过程中曾有一个说法,认为文化及其表现形式自古以来就是通过文化产品和服务传播的。这个说法不错,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这是因为古时候的市场与今天的市场有区别。作为一种制度它在传统社会是边缘性的,也往往要依附传统权力。今天的市场相对说要独立得多,由于技术的迅猛发展更使它如虎添翼,正深刻地渗透进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今天市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与政府职能转换相伴随的。现在,政府再次介入对市场的引导,这并不是对旧体制的复归,而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某种体制创新。文化主管部门有责任及时关注国际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趋势变化,妥善应对在新的国际环境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重大事件,为我国不断深化的改革开放、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文化产业的壮大腾飞、中华文明的广泛传播、文化多样性的繁荣局面做好各项工作,为所有公民的发展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服务。

  主持人:谢谢3位的精彩解读。我们还将在今后的日子里继续为读者解读国际文化的相关政策法规。

  (《公约》详情可登录网站:http://portal.unesco.org/cultu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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