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市场环境亟待改善
中国演出家协会秘书长朱克宁说:文化主管部门已经批准的演出项目,被公安部门以“不予安全许可”为由取消的情况,在全国绝非芜湖一例。我们不怀疑当地公安部门的出发点是出于公众安全的考虑,也相信公安部门作出的决定和程序有据可依,问题在于:演出举办单位在2月20日已提出安全许可申请,3月3日文化主管部门已批准了这场演出,在公安部门3月17日作出“不予安全许可”的决定时,距离3月29日的演出尚有两周的时间,足以对安保措施进行补救和调整,而该演出的承办方也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修正了安全方案,甚至提出边整改边推迟演出日期,为什么仍要“不予许可”?本来可以解决并且不难解决的事情为什么非要给一个民营演出单位带来几十万元的经济损失?能够对广大芜湖市民和演出承办方都有益的事情为什么一定要以这种方式造成这种结果?至于需要400名安保人员的说法,几乎可以媲美北京奥运会的安保措施。须知,这不过是一场群众性的娱乐活动,不是去对付一场骚乱和“暴民”。若照此办理,全国所有的大型演出活动都不要举办了。
2008年国家发改委、文化部、公安部等九 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 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大力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文件是下发了,具体实施还须各级政府部门贯彻落实。对民营演出单位是“大力扶持”,还是压制、歧视,甚或对民营演出单位的不足及不尽规范的操作,是帮助、指导使之不断完善,还是采取一棍子打死的方式,不仅是依循法律政策的条文,更体现在从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和政府为民服务的精神。
我们希望,通过此事能引起全国演出行业同仁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推动民营演出单位生存环境的改善,进而推动整体演出市场环境的改善,促进演出市场的繁荣发展。
律师:公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中国演出家协会法律顾问胡政生律师认为:当地公安机关以“现场舞台及通往二楼的阶梯硬隔离尚未搭建,无法进行安全检查验收”为由,对“2009小沈阳笑转芜湖演笑会”活动不予安全许可,不仅不符合演出操作流程,而且违反法律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填写“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公通字[2007]62号)附件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按照演出操作流程,由于申请安全许可时至少是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需要临时搭建的舞台看台申请时还没有开始搭建,根本无法对临时搭建的舞台看台进行安全检查验收,因此承办者在递交《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时,法律仅要求对现场临时设施建筑物搭建单位情况进行填写,要填写搭建单位名称、企业类型、企业注册号、主要负责人、职务等情况,并不要求实际检查验收临时设施建筑物。如果公安机关此时以现场舞台尚未搭建,无法进行安全检查验收为理由,作出安全不予许可的决定,那么全国所有的需要现场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可能都将不予安全许可。
当地公安机关以“安全保卫力量不足,方案中缺少车辆停放、疏导措施,无入场人员安全检查措施”为由,对“2009小沈阳笑转芜湖演笑会”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了活动承办者制订的安全工作方案应包括的内容。安全工作方案内容不完善,完全可以责令先进行整改,整改验收达标后给予安全许可。在时间、条件都允许的情况下,仅因为安全工作方案内容不完善,不经过整改环节,就直接决定不予安全许可,导致演出商长时间精心准备的演出流产,损失惨重,这种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尽管可能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但演出商还是可以尝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营业性演出活动中的安全许可行为,由于在审批标准、审批程序上缺乏公开、明确、统一的具体规范,加大了演出成本,让演出商无所适从,也让地方公安部门执法时感到困惑,应引起文化部和公安部的高度重视关注,应联合研究制订具体办法来解决这个顽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