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有关负责人和北京军区总医院成瘾医学中心有关专家做客某网站与网友共同探讨“网瘾”话题。座谈中,有关人士表示,在网络成瘾的标准研究中,北京军区总医院已经有了一个根据实践得来的新标准——非工作和学习用途之外,每天上网超过6小时,并且持续三个月以上。会上,北京军区总医院成瘾医学中心有关专家表示,关于“三个月”的标准,目前国际也认可。
在此之前曾有过“每周上网40小时以上即可认为是网瘾”的说法,这一说法在网上引发了普遍的质疑之声。现在终于有专家指出,单纯从每周“40小时”上网时间来判断是不是“网瘾”是不科学的,而且提出了新的“网瘾”诊断标准——6小时,还是非工作时间,并且持续三个月以上。暂且不论新的“网瘾”标准是否准确,至少笔者认为,出台“网瘾”标准的原因已经越来越让人难以捉摸。假如出台“网瘾”标准是为了证明医学治疗的合法性,是为了推广“网瘾”治疗术,那么,这不仅是对网络行为的一种偏见,并且寓含了对“网瘾”可以进行“强制治疗”的内在合理性。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误导,而且是出于商业目的的误导。
据说,目前国内“网瘾”标准的制定,主要沿用国外的标准,并在国外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网络成瘾者的情况,进行修订。话虽说得较为含糊,但可以推断,就是把诸多IT人士、网络媒体从业者等长时间接触网络的人都排除在外,仅仅把“每天上网超过6小时,且持续三个月以上的网友”划入成瘾范围之内,这样的标准仍失之偏颇。毕竟,上网时间只能是确定“网瘾”标准的诸多条件之一,而非全部。
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人们可以告别一些传统的生活方式,但网络在生活各方面的应用却越发广泛,毋庸置疑,网络已成为信息社会的重要载体。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确定一个人有无病态的“网瘾”应当因人而定,尤其需要考量其心理状态,即看此人是否有不可控制的上网欲望。另外一方面则是看其上网目的,是出于某种工作或学习、娱乐的需要还是完全为了满足一种快感、欲望。过于宽泛的“网瘾”标准,实际上是在假定网络是可有可无的。其实,所谓“网瘾”者,不过是对互联网偏爱的个体。只要不过度,实在没有太多的理由给予谴责;退一步说,即便是对一些对上网完全失去了自控能力的网民,我们也建议最好采取耐心劝解、引导的方式,慢慢地培养起他们多方面的兴趣,使其渐渐具有自我控制能力,不过多地依赖网络,与网络保持合理的距离,而并不宜通过传统的病理医疗手段加以改变。——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