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庆富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十六字指导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根据这一方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具有合理性、合法性。然而,在现实中,曲解、滥用“合理利用”而造成的破坏现象层出不穷,“过度开发”的现象已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
2007年7月23日,贵州黔东南举办凯里原生态民族文化节,在榕江县组织了群众性的“萨玛节”表演,有媒体尖锐地指出:为了迎接原生态旅游文化节,“萨玛节”这一侗族人的神圣节日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举行,这对“原生态”不能不说是一个讽刺。
“萨玛”是侗语译音,可汉译为“大祖母”(又称萨岁),她是整个侗族(特别是南部方言地区)共同的祖先神灵的化身。为了祭祀萨玛,大多数侗族村寨都建有萨玛的祭坛——然萨,每年农历正月、二月都要在然萨举行盛大的祭典,代代相传,形成了今天的“萨玛节”。当这样一个具有独特民族文化风俗的严肃的祭祀活动,这样一种凝聚了侗族人民真实而丰富的情感和虔诚之心的历史遗存,变为一种演出商业活动时,它的文化价值和“原生态”的魅力还能保存得住吗?这种行为对民族文化遗产是一种保护还是破坏呢?单从旅游发展的角度考虑,当一个地方独特的民族风俗变成不断重复的“批发”产品,它对游客还有吸引力吗?
关于“合理”的两种声音
如何看待、对待传统文化遗产,全社会有个价值取向的转变过程。当下,“保护”已成为大势所趋的社会大众主流话语,然而却还远远没有成为全社会真正的文化自觉,“顺应潮流”解构遗产保护的新话语应运而生,最有影响力的一句口号就是“文化搭台,经济唱戏”。这也是新形势下貌似“合理”的“经济主角”的定位。这种定位不可能真正保护文化遗产,弄不好反倒会造成破坏。
那么,“合理”是否有个标准,有个可以衡量的尺度?
在现实生活中,“保护”与“开发”的矛盾与冲突一直是个难以协调好的难题。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出于不同的目的,“合理”的尺度大不相同,甚至完全相悖。来自旅游界的声音立足于“合理利用”,主张“双赢”“兼得”,倡导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动发展”。然而,他们在做“合理开发”文章的同时,却常常忽略了保护、抢救和传承。来自文化界的则是另一种声音,由于某些商业性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造成的破坏令人怵目惊心,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发出愤慨的呼声:“旅游是文化的第一杀手。”第一种声音比较平和,第二种声音则痛心疾首,这两种声音反映出站在不同观看角度侧重点的差异,折射出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定位上还存在着“对立”。实质上,两种声音表现出来的是对“文化”和“经济”冲突的不同见解,问题的焦点在于旅游的根本属性是经济,还是文化。
必须全面正确解读“合理利用”
其实,旅游和遗产都是现代产物,也就是“现代生成”。它们之间有共性,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对于遗产,传统是本、是根,根在历史;对于旅游,传统是表,根在现代。遗产具有消耗性,失不复生,而旅游却具有再生产性,二者的差异造成冲突。
不过,遗产是传统的传承,又是现代的生成,因而具有身份的双重性:其“文化性”的一面决定其作为遗产必须得到保护,其“产业性”的一面则使得它作为现代的文化资源,又成为文化产业的原材料,能够发展、利用、创新。
要正确处理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关系,必须全面正确解读“合理利用”。“双赢”“得兼”“良性互动”的前提首先是“保护”,做到了保护就是合理,做不到保护就是不合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这16字是个相互联系、不可割裂的整体,“合理利用”必须在“整体”中才能做到,把“合理利用”从整体中切割出来,定位就已经“不合理”。首先要想到、做到对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有了这个尺度,才可能适度,离开这个尺度,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合理利用”。
活态传承是衡量的基本准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差异在于它的“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存续活态传承,这是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
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不同,保护其活态传承的方式也不一样。比如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具有生产性,因而,对于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生产性保护方式是合理的、正确的。但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生产”“表演”,比如属于礼仪类的祭典,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场所以特定的规则进行,绝不能随意搬上舞台进行表演。以商业为目的进行这类表演,就是破坏了这些遗产的活态传承。
像黔东南在夏天办“萨玛节”一样,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节日被商业滥用的例子有很多。原本为西双版纳傣族新年的“泼水节”,变成每天举办后,当游客被机械性假笑的傣家姑娘例行公事般地兜头一盆冷水泼来时,人们再也感受不到泼水节那种发自内心的欢乐和喜悦,这样的“泼水节”无疑是对当地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泼了冷水。破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就是丢了魂。守住真魂,合理利用,才能守护住我们的精神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