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作者因出版社未采用其书稿,并且6个月后不予退还而将出版社告上法庭,并提出2万元索赔。近日,辽宁省沈阳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驳回了该作者的诉讼请求,原因是作者依据的法律规定已与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相冲突。
作者罗某系《刑前的忏悔》等3部作品的作者。2007年11月5日,他将这3部作品的打印稿以邮寄方式向春风文艺出版社主动投稿。同年11月20日,春风文艺出版社收到邮寄的作品,但一直未予采用,亦未退还稿件。2009年4月16日,罗某将春风文艺出版社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部作品并承担逾期返还补偿金1.5万元及赔偿因追偿作品支出的损失费5000元。
罗某认为,依据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相关条文,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满6个月后,如果出版社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出版社应向作者支付一定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
法院认为,《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是国家版权局1999年根据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规章。原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曾规定:“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但该内容在2002年9月15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已经被删除。根据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者一稿多投并不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因此春风文艺出版社未采用,并不妨碍罗某向其他出版社投稿,行使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故法院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周贤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