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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报 >  201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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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本报讯  近日,为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河北省文化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河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为河北省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使该省“非遗”保护工作进一步向法制化、规范化迈进。

  河北历史文化悠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为了对“非遗”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实施有效的整体性保护,河北省文化厅于2009年6月命名了井陉太行民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11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该《办法》规定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命名须经申报、审核、评审、审批等程序,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对经费保障、监督管理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评审、考察论证、监督管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并将保护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保护工作给予捐助。

  另外,该《办法》还规定,在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须经过科学论证,防止因过度开发而对其整体性造成损害。对在保护区内出现破坏人文生态环境或致使“非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也规定了相应的问责或处罚办法。(钟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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