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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报 >  201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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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违法,与国籍何干?

    汪 融

    最近几天,因触犯驻在国法律而遭到通缉或逮捕的外国人时有出现。比如:4月7日,一名卡塔尔驻美国大使馆年轻外交官因违反飞行禁烟令,在从华盛顿飞往丹佛的美国内航班上“如厕抽烟”,并声称要点燃自己的鞋子,引发了空中惊恐,最终在受惊航班被两架F-16战斗机拦截迫降之后,被美国警方戴上手铐拘捕带走。4月9日,新加坡政府正式发出逮捕令,通缉前罗马尼亚驻新加坡公使西尔维乌·约内斯库,因其涉嫌在新期间驾车撞人后逃逸出境。

    外国人在我国犯法的事情也时有发生。4月8日,继英国籍及日本籍毒贩被中国判处死刑之后,广东高院对一起南非女子走私毒品案做出二审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南非籍被告人琳登(Linden)死刑。

    南非人琳登与先前被判刑的英国的阿克毛等外籍毒犯一样,都属于走私毒品数量大、纯度高、社会危害大、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对其依法进行严惩合乎法律、顺乎民意,但因为是在中国,竟招来一些人的不解,甚至被一些人认为是触动了国家关系的敏感神经。

    其实,关于打击毒品犯罪的问题,世界各国早就已经达成了共识。毒品犯罪不但能够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社会治安恶化、影响政治稳定、阻碍经济发展,还会严重损害人的生命健康,是货真价实的罪莫大焉。

    为了打击日益猖獗的毒品犯罪,联合国先后制订了多个禁毒国际公约,如《麻醉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以及《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等。这些公约责成各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其中《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明确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进口和出口麻醉品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适用徒刑或其他剥夺自由的刑罚,严惩同毒品生产、制造、贩运等有关的犯罪行为,以及同谋和未遂及预备行为;《麻醉品单一公约》将管制范围扩大到天然麻醉原料的种植,包括鸦片、大麻和古柯。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立法,将非法种植、生产、制造、提炼、销售等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中国是国际禁毒公约的缔约国。作为缔约国,中国有义务承担公约义务,采取法律手段并与其他缔约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合作,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按照中国的法律,贩卖毒品超过50克就可以判处死刑,更何况是像阿克毛和琳登这样一次就贩运三四千克的毒犯,这些毒品不知要贻害和摧残多少家庭和生命!

    可是,一些戴着有色眼镜的西方人士却借机对中国施压,仿佛处理了在中国违法的外国人,就是对该毒犯国籍所在国家的蔑视,于是大呼小叫,更有某些国家的领导人出面,为一个罪犯奔走斡旋,甚至不惜举起国家机器的重拳,威胁要教训中国,真不知这些为罪犯分子斡旋的人到底吃错了什么药!如果仅仅因为是外国国籍,就可以不“与民同罪”,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尊严势必会受到极大践踏,留下无穷隐患,在中国如此,在其他任何国家也是如此。惩治违法,应该只与犯罪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而与其身份和背景无关。

    还记得1994年6月9日美国青年在新加坡遭受难堪鞭刑的往事吗?18岁的费伊因喷涂汽车和窝藏偷来的路标被起诉,被判罚款2200美元、监禁4个月和赤裸着臀部挨6下藤棍。美国政府为费伊的事向新加坡提出了强烈抗议。当时的克林顿总统在白宫一次记者招待会上说:“我们承认他们(新加坡)有一定的权力履行他们的刑法,但是我们认为这种惩罚太过分了,非常希望在某种程度上予以重新考虑。”但是,处理公共秩序问题一向严肃、连如厕后不冲洗和随地吐痰之类的“小事”也要判处罚款的新加坡,并没有理睬美国的抗议,费伊最终还是着着实实地挨了棍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惩治违法,与国籍何干?奉劝那些至今还在以种种理由为在中国犯罪的本国罪犯求情的人,不要再做惟恐天下不乱的糊涂事了,这样不分青红皂白地求情,除了损毁了自家形象之外,必将是徒劳无功。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充分尊重并遵守中国的法律,不要心存侥幸心理,这或许也可以叫做入乡随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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