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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报 >  201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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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保护维吾尔木卡姆艺术

    本报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一审全票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将自治区50多年来对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下来。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保护原则和预期目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职责任务、木卡姆艺术特定保护方式、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与落实保障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对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实行民间传承、专业艺术团体传承、教育传承、文本传承、媒体传承五种传承方式以法条的形式予以确立。这是实现对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立法保护目标的重要、必要措施,对新疆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显著的示范效应。

    《条例》还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作了具体化、可操作的规定;对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的合理利用与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作了相应规定。

    《条例》是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后新疆出台的第二部关于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是流传于新疆各维吾尔族聚居区的各种木卡姆的总称,是当地分布地域最广、涉及人群最多、影响最广泛的集歌、舞、乐于一体的大型综合艺术形式,2005年入选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嘉 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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