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 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规定,公益性上网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出租或者承包。《办法》规定,学校、文化馆(站)、青少年宫、图书馆、书店建立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场所,应当免费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此外,为加强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还规定,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对于违反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曹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