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实习记者 郭人旗
图书有盗版,电影有“枪版”,大街边小摊上几元钱一个红脸关公的京剧脸谱,会不会也是非法产品呢?日前,就发生了一起由8幅京剧脸谱引发的官司纠纷。8月17日,京剧脸谱画家赵梦林因其创作的《京剧脸谱》一书中的作品未经许可出现在瓷器上,遂将瓷器生产商和销售商告上法庭,索赔18万元。
此举引发众多争议。一种说法是京剧脸谱等民间文学艺术是民间集体所有,不应该打上个人烙印,也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否则会阻碍京剧艺术的发展;另一种说法是原告创作完成了《京剧脸谱》画册,作为该画册中京剧脸谱美术作品的作者,原告为此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告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成最大分歧
京剧是我国的艺术瑰宝,京剧脸谱是宝贵的艺术财富。近年来,因京剧脸谱作品屡遭侵权,赵梦林也频频起诉维权,尽管法院一再判决原告胜诉,让侵权人得到应有惩罚,但是侵权行为还是屡禁不止。京剧脸谱该不该受著作权法保护也成为争论的焦点。
“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种,京剧包括脸谱在内,其权利主体具有群体性的特点,不应当由某些特定的人独享或行使。”曾审理京剧脸谱侵权案件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余晖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不能仅凭某本出版物上的署名而将其归属于个人。
但北京市二中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则认为,京剧脸谱在长期的历史传承中形成了特定的谱式、色彩和图案,应属于民间集体所有。但如果创作者绘制的脸谱在线条、笔锋、构成图案的分布位置等方面加入了创造性劳动,形成了自己的风格,就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予以保护。
在1990年制定、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此种表述虽明确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在对其范畴界定以及具体保护措施方面表述模糊。”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武传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的具体规定至今迟迟未出,各地法院对此认识也不一。“我个人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京剧脸谱还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刘武传说。
对此,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先进持相同观点。“但在保护的同时,也应防止出现过度保护的倾向。”周先进补充说,不能因为保护就不允许其他人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其实企业或个人在商业用途中不断使用京剧脸谱,客观上也推动了京剧脸谱的传承和发展,使其为更多的人所熟知和应用,这本身是件好事,应该予以鼓励。”周先进说。
京剧脸谱画家、中国脸谱网的创始人赵永祺说,自己创作的一些脸谱画也屡遭侵权,但出于传承民间文化的目的,并没有进行侵权诉讼。“赵梦林的维权诉讼为京剧脸谱创作者开了先河,或许可以带动更多的创作者来维权。”赵永祺说。
维权与侵权的集体无意识
“我们根本就不知道那样会侵权!”“莫名其妙就成了索赔的对象!”这是企业在被起诉侵权时惯常的表达。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维权者的一方,据记者了解,这些年来,除赵梦林外,其他京剧脸谱创作者鲜有维权行动。是没有遭受侵权,还是创作者根本就没有维权意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法学博士杨力认为,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范畴界定的缺失以及人们版权意识的淡薄,是造成维权与侵权集体无意识现象的根源。
“不管你有没有意识,只要行为构成侵权事实,就要接受法律的惩罚。”周先进说,企业应该建立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对可能产生侵权的行为要多向法律或专业人士咨询,最重要的还是要消除搭便车的心理。
“诉讼成本比较高,也是很多创作者维权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副院长吴飞认为,“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会打击创作者整理和创作民间文化的热情,长远来看,不利于民间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民间文艺保护:法学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
民间文学艺术指在某一特定地域基于特定的地理环境、文化与历史传统而形成的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般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戏曲、民间曲艺、民间手工艺等。
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非洲、南美洲等地的一些不发达国家首先表达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主张,相关的国际组织进行了大量的开拓性工作,并取得一定成就。但是综观世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容并没有获得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采纳,尤其是未能体现在发达国家的立法中。通过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是一些民间民族文化资源较为丰富的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与国外相比,我国相关立法起步不算很早,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才首次确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同时规定具体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文化部、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草稿),一些省市也相继制定了保护性法规。然而,现实生活中民间文学艺术资源的保护状况仍不乐观。(下转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