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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报 >  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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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免费午餐”之后

    刘毅非   姚  湜

    近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2011年1月1日起,国内网吧、长途客车等各类交通工具播放电影,将向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缴纳一定版权费。对此,多家网吧、长途客车经营者、学者以及普通百姓均说出了他们的看法。

    播放电影成本成倍上涨

    国家版权局日前就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发布的公告,明确了网吧以及各类交通工具的电影使用费收取标准及转付办法。

    按照收费标准,网吧每天的使用费用为:电脑总量×网吧每小时收取费用×7.5%。吉林省长春市的网吧每小时上网费多数是3元,按此计算,一个拥有50台电脑的中小型网吧,每年的电影版权费要4000多元。“现在我们用‘乐吧’这样的软件下载电影,不管多少台电脑,每年只要1000多元。如果按此标准收费,电脑越多的网吧越吃亏。”长春市隆礼路上一家大型网吧的负责人说。

    相关利益主体反应各异

    对于网吧、长途大巴等播放电影缴纳电影著作权使用费一事,不同的利益主体反应大不相同。其中,网吧业主和一些网友反应最为强烈,多家网吧老板称,收取一定的使用费是应该的,但是这个收费标准过高。不少网友担心上涨的运营成本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长春市市民赵威说:“网吧看电影要是收费,以后就没有‘免费午餐’了。”

    吉林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付诚认为,该标准的出台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举措。“免费午餐”的结束体现了社会对作者的尊重,同时也调动了他们创作的积极性,从长远来说,受益的还是百姓。

    “使用费”不应一收了之

    “如果缴纳版权费之后,除了不被起诉,没有任何利益,那‘使用费’不就成了‘保护费’么?”不少网吧经营者有类似的疑问。

    付诚说,这个收费标准的出台可以看作是对传统经销模式的纠正,但是在纠正过程中,要注意三点。首先是获利如何分配的问题,收取的费用交给国家相关部门还是交给文化产品的作者,这一点要研究清楚,并且向公众公开;其次,要注意收费范围,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最后,应该分析被收费的单位是不是真正利用文化产品获利了,比如长途客车上播放电影,这能不能让运输部门获得利润,获了多少利?这些最好都要研究清楚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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