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于 帆
2006年12月1日,《长城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为文物古迹进行专项立法保护。“保护长城终于告别了无法可依的日子!”著名长城专家董耀会兴奋地说。
“十一五”以来,文化法制工作坚持服务于文化建设事业的大局,以实现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与文化体制改革进程相协调,注重立法、执法、法制宣传教育整体推进,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文化立法工作稳步推进,立法质量显著提高,执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执法行为日趋规范,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学法用法氛围不断加强,为推动文化的繁荣发展提供了坚强的保障。
据文化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同志介绍,5年来,重点立法项目取得重大突破,部门规章更加务实高效,地方立法更加积极活跃。文化领域出台行政法规5项,文化部制定规章13项,地方性文化法规和政府规章出台30多项,初步建立起了覆盖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市场管理、文化产业发展等领域的全方位的文化法规体系。
文化遗产保护 法律体系更加完备
今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送全国人大审议。目前该法正在全国人大审议过程中,有望于近期出台。该法(草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针以及遗产普查、名录申报、鼓励传承等重要制度进行了规定,将与《文物保护法》一道,形成我国完整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2006年的《长城保护条例》加强了对重要文物遗产的保护力度,2008年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推动了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细化了文物管理的操作规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制度,规范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程序。
“十一五”期间,各地掀起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热潮,有力地推动了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蓬勃发展。江苏、浙江、宁夏、新疆等地先后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江苏制定了《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新疆制定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等单项法规。
文化市场管理法规日益健全,文化产业发展立法取得突破
根据文化市场发展的形势,国务院修订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下放了审批权限,加强了市场监管,促进了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演出的主体资格和演出管理提出更加细致的意见。2010年,文化部针对我国网络游戏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及时研究制定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了对网络游戏生产研发以及运营环节的监管,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安徽、海南、西藏等地区对本地区的《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
文化部在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积极进行文化产业立法的探索,制定了《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管理规范,同时开展《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立法研究。深圳市和太原市分别制定了《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和《太原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条例》,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文化产业发展采取鼓励出口、资金扶持、人才保障等的各种扶持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本地区各项文化产业发展,也推动了国家层面的立法进程。
公共文化服务 保障立法加紧进行
《公共图书馆法》作为文化立法重点项目被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计划,目前正在加紧推动。为贯彻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文化部制定了《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对乡镇文化站的规划和建设、职能和服务、人员和经费、检查与考核等进行了明确。浙江省制定了《文化馆管理办法》,山东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制定了《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为推动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国家层面立法奠定了基础。
规范性文件清理更加长效, 立法方式更加科学合理
“十一五”期间,文化部开展了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2007年,文化部对1986年以来文化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涉及规范性文件500多件。经过反复核对、协商,最终,部门规章保留19件,废止14件,拟修改9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200件,于2007年12月以文化部令的形式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下转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