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黎宏河
12月20日和2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消息传来,正在北京参加由文化部政策法规司、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举办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障机制研讨会”的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法制处、非遗处有关负责人非常振奋。大家表示,这一期待多年的非遗立法工作再次取得重大进展,表明非遗保护工作即将进入有法可依的法治进程,非遗保护工作也将迈入快车道。
立法将推动非遗保护工作
非遗保护立法工作始于1998年,至今已历时10余年。当时,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对云南、四川、贵州、重庆、广西等地的民间艺术之乡、传统工艺、民间艺术现状深入调研后,向文化部提出了研究起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建议。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逐渐取代“民族民间文化”的传统概念。2004年8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立法专门小组,决定由文化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在已有的工作基础上,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要求起草修改非遗法。非遗法从此正式进入立法轨道。根据我国立法有关程序规定,非遗法最早有望在明年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
我国文化方面的法律目前仅有两部,分别为《文物保护法》和《著作权法》。“非遗法是我国文化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它的出台,必将对我国非遗保护事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在本次非遗法律保障机制研讨会上如是说。
本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有关专家的建议,增加了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境外组织和个人的调查管理等内容,明确了调整对象和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并对非遗调查制度、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等进行了规定。(下转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