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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报 >  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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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即将迈入法制化轨道

    (上接第一版)

    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是关键

    为更好地理解立法意图、推动非遗执法工作的有效性与针对性,此次论坛专门邀请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及文化部政策法规司、非遗司的有关领导进行了辅导讲座。

    如何以法律之力推动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副司长马盛德结合近年来非遗保护工作的情况谈到了实践中的一些难题,比如保护规范、措施尚需要可操作性、规范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理解和学习有待深入,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划分、规划及整体保护的措施需要界定和完善,如何认识和区别非遗保护、保存对象,少数民族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的非遗保护工作何以开展等。他说,这些具体的操作层面的难题有待在非遗法的指导下破解和完善。

    “非遗法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制定、主要通过行政保护的方式来推动非遗保护工作的法律。”朱兵说,由于非遗本身的独特性、脆弱性、活态性和传承性等特点,该法并未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民事保护部分。因此他建议各地在非遗法正式出台后,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探索解决包括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等在内的相关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张建华说,未来的非遗执法可能会遇到一些矛盾,特别是在面对一些历史沉积的社会性问题时,要在执法中保持社会的和谐,充分发挥专家的力量和智慧。文化主管部门应正确理解法的精神,经过创造性的努力,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韩永进说,在非遗法的立法过程中,我们最大的经验就是遵守立法程序,在每一道立法程序上都下足工夫,并加强了对征求意见的程序要求、加大了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力度、加大了听取专家意见的力度。他同时提醒,在未来执法中,要提高文化系统的法治意识,摒弃功利主义思想,防止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倾向,克服急躁冒进的思想,消除“法律万能”的观念。各地配套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要符合文化工作实际、符合文化发展规律、符合人民群众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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