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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报 >  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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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好共同的精神家园
——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之际

    本报评论员

    今天,在社会各界翘首期盼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

    这一历经十余载岁月、凝聚众多人心血、大大有利于赓续中华文脉的法律,将从此为我们共同的精神家园植入新的法制基石。

    这是一部在文化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文化立法取得了很大进展,相继出台了一批文化法规和规章。但总体上看,文化建设的法律层级还较低,体系还很不完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前,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文化领域的法律,仅有《文物保护法》和《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不仅大大提升了文化立法的层次和水平,丰富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容,也为文化领域的其他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它的实施,对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都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这是一部凝聚了无数人心血和智慧的法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对云南、四川、贵州、重庆、广西等地的民间艺术、传统工艺等进行调查后,向文化部提出了研究起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建议。从2000年5月云南省出台第一部地方性保护条例,2002年8月文化部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第一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到2005年文化部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工作小组,再到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十余年来数易其稿,其参与者之多、涉及面之广、工作量之大,远远超过了同类立法。

    这是一部体现我国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法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是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重要发起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政府在充分吸收国际公约精神的基础上,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制定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不仅履行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赋予缔约国的重要职责,而且彰显了我国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努力和决心。

    它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最为重要的意义,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给予民众创作、民众所有、民众所传,而一向难登大雅之堂、曾被人们所忽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高度的评价和崇高的地位,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各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和谐。

    它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各级政府的角色和责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最为重要的内容,是将党中央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这一核心的立法精神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保护体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

    它提升了全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最为重要的影响,是唤起了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在十多年的立法进程中,政府理性的努力与民间自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情一直在良性互动:当政府出台各种文化保护措施时,总能得到来自民间的呼应;而民间自发的保护热情和冲动,也总能得到来自政府层面的鼓励和呵护。这种政府与民间、学者与民众的互动发力,在有法可依的未来仍将经久不息,并会更有效力。

    人之文明,无文象不生,无文脉不传。无文象无体,无文脉无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多元一体的中华文化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文化工程。自觉保护好我们珍贵的文化遗产,守护好我们共同的精神家园,从今天起,将不仅仅是文脉传承的历史使命,也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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