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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报 >  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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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制售盗版《语文报》案件宣判

    本报讯  (记者白炜)近日,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被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列为重点督办案件的山东省泰安非法制售盗版《语文报》案在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道之、王海峰、韩志强3名被告人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5年,并处罚金8万至20万元。

    据悉,2004年1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泰安市岱岳区鲁泉印刷厂法定代表人王道之伙同无业人员王海峰、聊城市吴庙小学教师韩志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未经《语文报》报社许可的情况下,由王海峰、韩志强提供正版《语文报》样报,王道之利用其经营的鲁泉印刷厂印刷盗版《语文报》共计176.74万份,将其中93.86万份出售给韩志强进行销售,将82.88万份出售给王海峰进行销售。根据以上查明的犯罪事实,2011年5月4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王道之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王海峰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韩志强3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扫黄打非”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各种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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