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社文发[2010]49号)要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推荐、各地市(区)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积极申报的基础上,经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评审、公示并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现将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和相关地市(区)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科学制定规划,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确保按要求、按进度完成创建示范区(项目)的各项任务,为全面推动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文化部 财政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