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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艺文奖评选公告
中华艺文奖评选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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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报 >  201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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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艺文奖评选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具有高尚精神、卓越才华和杰出成就的中华艺术英才,支持、资助其更好地进行艺术创造,推动文化艺术的繁荣与发展,体现当代中华优秀文化艺术的审美取向与价值取向,特设“中华艺文奖”。

    第二条  中华艺文奖由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创立,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赞助资金。

    中华艺文奖是国家设立的文艺奖项之外,由国家级学术机构主办的最高艺术奖。

    第三条  中华艺文奖的奖励对象是在中国(包括港、澳、台地区)戏曲、话剧、音乐、舞蹈、绘画、书法、篆刻、工艺美术、艺术设计、雕塑、建筑、曲艺、摄影、电影、电视等艺术领域从事创作和研究的杰出的艺术家、理论家,以及为文化创新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成就卓著的其他文化工作者。

    第四条  中华艺文奖评选坚持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宁缺勿滥。

    第五条  中华艺文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奖项、奖金和名额

    第六条  中华艺文奖设“中华艺文终身成就奖”(以下简称“终身成就奖”)、“中华艺文奖”(以下简称“艺文奖”)、“中华艺文青年奖”(以下简称“青年奖”)3个奖项。

    第七条  终身成就奖10名,获奖者各奖励人民币100万元,颁发奖杯(或奖章)和获奖证书;艺文奖10名,获得者各奖励人民币100万元,颁发奖杯(或奖章)和获奖证书;青年奖8名,获得者各奖励人民币60万元,颁发奖杯(或奖章)和获奖证书。

    第三章  提名和评选标准

    第八条  提名标准

    德艺双馨,具有卓越的艺术成就或学术建树,为中华文化艺术繁荣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文化影响。

    第九条  评奖标准

    (一)终身成就奖获得者应在艺术界或学术界享有崇高地位,艺道精湛,学养深厚,在专业领域做出重大贡献并具有持久的影响,其成就具有时代标志性和长远性影响,对艺术的发展起到过重要的引领作用,并体现出中国作风、中国气派。获得者年龄须在71岁(含71岁)以上(按评选当年的3月31日为期计算,下同)。

    (二)艺文奖获得者在艺术界或学术界长期保持领军地位,对中国文化精神理解深刻且践行卓越;艺术才华出类拔萃,艺术创造力旺盛;其主要成绩具有标志性影响;艺术成就体现中国作风、中国气派,具有创新性,能够弘扬中华民族精神,能够具有当代最高艺术水平。获得者年龄须在70岁(含70岁)以下。

    (三)青年奖获得者的创造成果在艺术界或专业领域处于前沿地位,沿中华文化的主流价值取向积极实践;艺术才华出类拔萃,艺术创造力旺盛且潜力明显,艺术创造成果体现中国作风、中国气派,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具有当代高端艺术水平。获得者年龄须在40岁(含40岁)以下。

    第十条 提名和评选,在把握整体标准的同时,既考虑提名、获奖对象过去的贡献,也要着眼其艺术创造本身是否葆有当下持久性的影响,或当下仍以持续性的艺术、学术创造成果、具有典范性的社会行为令人瞩目。

    第四章  提名和评奖机构

    第十一条  中国艺术研究院设立中华艺文奖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第十二条  组委会由具有全国性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艺术家和文化机构负责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组委会负责提名工作。

    第十三条  评委会由中国艺术研究院在全国范围内聘请文化艺术界具有重要影响的艺术家、专家学者和文化机构负责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评委会负责进行评奖工作。

    第十四条  组委会和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提名和评奖的有关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艺术研究院。

    第十五条  组委会、评委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奖规则和有关纪律,维持公平竞争,杜绝不正之风。若有违反规定或徇私舞弊行为,永久撤销当事人的委员资格,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

    第五章  提  名

    第十六条  提名按如下方式:组委会委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根据提名标准、奖项和名额提出相应的获奖提名者,并书面陈述其提名理由;具有高级职称的艺术家、专家学者须最少3人以上联名推荐获奖提名者,并书面陈述提名理由;国家级和各省、市、自治区级文化艺术机构也可推荐获奖提名者,并书面陈述提名理由。提名推荐文件及相关工作由组委会办公室受理。

    第十七条  组委会委员及艺术家、专家推荐获奖提名者,可以推荐他人,也可自荐,都须书面陈述提名理由。

    第十八条  组委会办公室在各方推荐获奖提名者的基础上,按规定获奖名额1∶3的数额确定获奖候选人名单(也可根据提名实际情况,按低于此比例确定)。

    组委会办公室向组委会通报获奖候选人名单,并经组委会同意确认。组委会委员提出取消或增加获奖候选人,须经组委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表决时实到委员不低于应到委员的3/4)。

    第十九条  如增减获奖候选人名单,表决和表决讨论时,若涉及到组委会委员本人,本人须回避。

    如增减获奖候选人名单,表决和表决讨论时,若涉及到组委会委员直系亲属,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条  获奖候选人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六章  评  奖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根据组委会确认的获奖候选人和各奖项评奖标准评出获奖者。评选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投票时实到评委不低于应到评委的3/4,计票时以到会评委实有人数为准,不得代投。在奖项额度内,按得票多少确定获奖人,但票数过半者方可获奖。如最后一个名额得票相等,则须重新投票;如重投后票数仍然相等,则同时无效。

    第二十三条  获奖排名按姓氏笔画为序。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为获奖人撰写获奖评语(一般不超过500字)。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秉承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评审。

    评委会实行严格的利益回避制度。获奖候选人不得参与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直系亲属成为获奖候选人的,该委员须退出评委会。

    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将评审结果向组委会通报。

    第七章  授  奖

    第二十六条  在正式颁奖前,组委会办公室将征求获奖者本人的意愿,如获奖者本人明确表示不接受奖励,该名额空缺,不再补评。

    组委会办公室将最终结果通知评委会全体委员与捐资单位。

    第二十七条  获奖人名单由中国艺术研究院在颁奖仪式上正式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协办中华艺文奖颁奖仪式,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奖杯(或奖章)和奖金,并向社会阐明授奖理由,介绍获奖者的艺术贡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条件成熟时,中华艺文奖的评选范围,将扩展到国外的杰出艺术家和成就卓著的文化学者(章程另定)。

    第三十条  组委会拥有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中国艺术研究院

    201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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