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 毅
文化部日前发布通知,撤销北京中录同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命名。早在2009年的巡检中,便有3家单位被撤销了“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命名,此次4家单位被摘牌,原因如出一辙:已不具备作为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
4家国家级示范基地被撤销命名,充分昭示了巡检和摘牌的要求不是空洞虚无、毫无约束力的文字,这种让不合格的基地退出的机制是一种长期有效并严格执行的管理制度。这不仅对其他获得“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的单位是一种意义重大的警醒,而且对各地兴起的基地热、园区热,也是一次严格管理与规范发展的推动。
近年来,各地各级政府部门加强了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基地建设已成为各地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不可否认,集中建设打造的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在带动该地区文化产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不容忽视的是,部分地方在基地建设浪潮中也出现了“一哄而上、一哄而散”的现象;出现了热衷于给文化产业基地命名挂牌,却疏于对命名授牌的示范基地严格管理的现象,以致有些基地在挂牌后无所作为或者“挂羊头卖狗肉”,有些基地则变相为某级政府的政绩工程。较为严重的是,个别基地从成立到挂牌,并没有创造多少实际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却同样享受着政府的扶持政策和财税补贴。
可以说,部分地方的示范基地管理已经到了急需整顿的地步,而此次文化部通过巡检并对4家单位摘牌便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既然连国家级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都存在着少数“差生”,那么由各地推选出来的示范基地也需要明确以动态管理方式,建立良好的退出机制,以对示范基地进行不定期的淘汰,保证示范基地真正起到示范作用。
而且,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取消滞后时代发展、不合产业发展要求的基地或单位的命名,也是对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因为,在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新兴业态的涌现速度和发展态势,时刻提醒我们,贵为文化产业之核心的“创意”,并非必然是永久的核心竞争力。只有不断创新发展,领跑的地位才能持久,示范的作用方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