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人
6月26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北京条约》)在京正式缔结。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条约,将与《新加坡条约》、“马德里体系”“伯尔尼联盟”等世界知识产权体系齐名。
《北京条约》的签署,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和参会的各国代表看来,意味着“一个全世界的孩子在北京顺利落地”。
《北京条约》是关于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该条约赋予了电影等作品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该条约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在全面版权保护国际条约上的空白,将永远载入世界知识产权史册。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形象地概括了此次条约的突破:“解决了知识产权中‘看’的问题,并且做出了详细规定。此前有关‘听’的条约已经制定。”这意味着在保护表演者声音表演权利之外,《北京条约》填补了表演者音像表演方面权利保护的空白,让音像表演者获得了新的知识产权。
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领域,音像表演中的著作权保护更加紧迫。此次条约的缔结,旨在加强保护音像表演者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为保护表演者提供更清晰的国际法框架,使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也必然会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向更纵深发展。
随着科技和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知识创新、智力资源的创造与运用,越来越成为国家间竞争的重要内容。尤其是进入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早已突破国域疆界,成为国际性问题。因此,如何打破国别壁垒,针对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和执法机制,对促进各国共同繁荣和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走向世界的中国,第一次如此近距离地在国际规则中发出自己的声音,无疑是一次开放与文明的展示,是一次自主与自信的表达。同时,举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良机”,条约的缔结必将推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在与国际接轨中提高表演者的权利保护水平。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道路上,中国曾有过切肤之痛,也因此遭受过诸多误解与责难。经过多年的立法努力,我国已建立起既符合国际公约又具中国特色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但传统立法没有区分声音和音像,对于网络传播中的表演者权利缺少关照,应对互联网音像侵权等问题的执法机制还不成熟。借此机会,我国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可以更有针对性地体现对表演权利的尊重,加强互联网时代的演出市场版权保护,并推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走向国际化,为创意产业、文化产业和表演事业繁荣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