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 检查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普遍反映,《文物保护法》中一些规定不适应文物工作的需要。例如,现行法律中对文物安全管理、水下文物保护、土地流转前的考古发掘、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登记、民间博物馆管理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对文物违法行为的处罚过轻,且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等。《文物保护法》中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和文件,如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文物认定的标准等,至今尚未出台,影响了相关工作规范开展。
《报告》强调,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在新形势下全面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坚决纠正那些错误的认识和偏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坚持改革开放、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各级政府要更加深入开展文物保护法制宣传教育和文物知识普及,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要坚决纠正“重物轻文”的错误倾向,高度重视发掘、展示文物的历史文化和艺术科学价值,发挥文物在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方面的独特作用。要通过各种媒体、网络加强对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的文物保护意识;抓好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和文博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在城乡建设和旅游发展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历史文化风貌,确保文物安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法制教育,防止建设工程破坏文物。在发展旅游产业时,要坚持文物保护优先的原则,避免对文物进行超负荷利用和不当利用。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严格依法进行惩处。文物、公安、工商、海关、住建、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形成防范、打击文物违法犯罪的合力和长效机制。要加强对基层和农村地区文物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县、乡(镇)、村防护网络,加强对田野文物的安全巡查,逐级落实管理目标责任制。要加强对文博单位安全工作的检查,督促其履行好保护文物安全的职责。在重要的古墓葬保护区域全面推广使用监控预警设施,有效预防盗掘等犯罪行为。
当前,文物管理中仍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以及执法机构、队伍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建议国务院进一步理顺文物管理体制,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对依法开展文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健全完善文物流通领域的监管制度,抓紧制定文物鉴定资质、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网络文物交易监管等方面的法规或文件。鼓励、引导、规范民间收藏和民间博物馆健康发展。推动行业协会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行业氛围。要抓紧制定文物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长远规划和急需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专业人才信息库。各级政府要坚持文物工作方针,尊重文物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依法促进文物的合理利用。
《报告》还特别强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文物保护法》在一些方面已同文物工作实际不相适应,建议将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及时修改完善。同时,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研究制定博物馆条例、北京故宫保护条例等法规。各地方要结合本地文物工作实际和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