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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报 >  201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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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12月施行

    本报讯  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该《条例》共五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要求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还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保护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宣传等。《条例》鼓励结合发展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开发利用具有生产性、表演性或观赏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同时强调要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保持该项目传统文化内涵不变,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重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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