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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报 >  20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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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设专项资金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本报讯  (记者刘修兵)记者日前从财政部获悉,中央财政近日设立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日前印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据介绍,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大遗址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考古发掘、可移动文物保护以及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文物技术保护支出,文物陈列布展支出,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和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管理办法还要求,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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