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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报 >  20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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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立法保护老城区

    本报讯  10月1日,《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以大昭寺为中心的拉萨八廓街老城区将依法得到保护、利用和管理。

    拉萨老城区已有1300多年的建城史,1982年拉萨成为首批2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老城区内以八廓街为主体的历史文化中心区为核心保护区,其他区域为保护缓冲区,总面积为1.33平方公里。在此范围内,有世界文化遗产大昭寺,首批中国历史文化名街八廓街,还有小昭寺等27座寺庙和56座古建大院。

    《条例》共六章42条,内容包括立法目的、保护范围、保护原则、保护对象、保护资金来源以及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条例》严格限制老城区内的建(构)筑物高度,核心保护区建(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10米,大昭寺广场周边与核心保护区保持一致,保护缓冲区内不得超过12米。《条例》还规定,历史街巷应当保持原有的视线道廊、空间尺度以及历史原貌。在老城区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构)筑物;在保护缓冲区内,改建、新建的建(构)筑物,其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应当与相邻部位的风貌相一致。

    对于老城区内古建大院的保护,《条例》规定,老城区内传统建(构)筑物、古建大院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未经老城区保护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修缮、改造老城区内的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在维护、修缮、整修过程中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而对于尚未申报或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一定文化、历史、纪念意义的古建大院,《条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进行管理。

    (李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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