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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如何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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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报 >  201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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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如何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

□□ 郭万超

    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科技的作用是多层次渗透、全方位介入。科技为文化创意产业提供了先进的工具,丰富了创意的表现形式,提高了产品制作效率,加速了文化创意产品的传播速度,促使创意产品市场化。

    科技不仅对于传统文化创意产业行业的支撑愈加明显,而且不断催生文化创意产业的新形态,如动漫网游、设计创意等就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及计算机科学不断发展产生的结果,这些新业态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拓展了空间。科技和文化的融合,大大增加了文化创意产业的附加值。美国、英国、韩国等国家大力推进文化科技融合,已经取得了明显的领先优势。

    美国:数字化版权保护战略

    美国是数字化技术及应用方面全球领先的国家。在美国,文化产业被称为版权产业。随着互联网、数字技术的进步,为版权产业国际化、数字化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对美国版权产业发展的要求,美国积极实施数字化版权保护战略,《跨世纪数字版权法》针对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的特点,对美国版权法做了重要的补充和修订,为大众和版权产业界提供数字化版权保护。

    英国:数字化对创意产业的影响

    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对创意产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数字化技术不但大大缩短了创意产业的创作过程,降低了创作成本,提高了创意产品的创作质量,如电影数字化制作等,也促成了创意产品销售渠道和消费者消费习惯的变化,如在线销售、在线支付和消费等。

    为顺应数字化的发展,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政府对下议院特别委员会所提出的“多媒体革命”做出响应,开始积极计划应对数字化潮流;Consumers Call the Tune研究了数字化对音乐消费的影响及知识产权保障的重要性;创意产业专责小组对互联网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并提出若干建议,政府提出了相应的具体做法;随后又研究了数字科技对电影生产及销售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数字化发展趋势的电影产业政策。

    日本: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

    日本《文化产业促进法》所规定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措施中明确指出,为了能够生产出运用高技术(与摄像的制作、上映或传输等领域的技术革新进展相适应)的优质内容,国家应采取推进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教育振兴等必要措施。同时,为了培育高素质的人才,确保和提升他们的资质,国家应采取通过高等教育机构实施的内容事业的教育振兴,促进国内外内容事业从业者间的相互交流,举办内容展览会、品评会之类活动等必要措施。

    被称为“动漫王国”的日本是世界上最大的动漫制作和输出国,目前全球播放的动漫作品中有六成以上出自日本。为了加强企业的竞争力,日本政府透过经济产业省制定了一系列设计振兴政策,其主要方向在于设计的普及和启发。

    为了加强日本企业的设计力,日本在整备资金、人才、技术等商业基础,促进业界近代化、合理化等目标之下,总计有5项改革方案,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支持并加强普及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支持以计算机视觉设计技术为首之先端影响技术的相关研究开发;促进电影制作、流通及上演等过程之数字化;支持宽屏屏幕技术之研究开发以及支持数字内容流通技术的研究开发。

    韩国:推进新资讯技术与文化创作相结合

    韩国把通过新的资讯技术与文化创作相结合,进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技术称为“文化与内容技术”,是韩国极力推动的六大创新技术领域之一。

    为了壮大数字内容与软件产业,韩国成立游戏产业振兴中心和IT业振兴院。政府推动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创新企业发展政策,其中包括税制、资金和人力资源三方面对创新企业的支援。税制支援包括:创新企业原则上两年内免除各种税务调查,两年内免除75%不动产取得税,5年内免除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6年内免除50%所得税。

    在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法律法令支持上,制定《创新企业培育特别法》,针对数字内容等新行业进行激励,并通过《文化产业促进法》,明确推进文化、娱乐及内容产业的发展。同时,韩国还制定了与特定领域相关的政策法令,如制定电子游戏产业的相关政策法令,修改与之相关的声音、录像、电子游戏产品的相关法令。(本文作者系北京市社科院首都文化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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