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 可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3月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对于2014年的重点工作,李克强说,要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对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公共文化经费投入结构欠合理,投入多数集中在文化设施上,而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经费未能跟上社会的发展;区域文化发展不平衡现象比较突出,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群之间文化发展和服务的差距仍存在。此外,公共文化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还有待提升,部分地区的文化设施存在服务半径不足、资源闲置、利用率不高等现象。以上这些问题,亟须标准化、均等化予以破解。
标准化首先是政府保障的标准化。根据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和服务供给水平,要确定全国统一的最低保障标准,各地按照这个标准来实施,财力较强的地区和省份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无法实现这个标准的地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保障其实现这一标准的服务。其次是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化。通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城乡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为重点,以流动文化设施和数字文化阵地建设为补充,努力形成比较完备的国家、省、市、县、乡、村六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以服务人口或服务半径为依据,制定和完善设施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再次是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明确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增强服务效能。最后是工作评价的标准化。对政府和公共文化机构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投入等方面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建立社会评价标准,独立开展满意度评价。
通过标准化服务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首先是区域均等。通过转移支付,合理配置公共文化资源,使欠发达地区能够和发达地区一样平等地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二是城乡均等。通过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规划、标准化建设,使公共文化资源下沉,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三是人群均等。重点保障低收入群体、农民工群体和残疾人群体等,推动弱势群体平等参与文化活动、共享公共文化服务。
法律制度对于公共文化服务具有促进和保障作用。通过立法,可确定国家发展公共文化的基本政策,保障政府公共财政对公共文化建设的刚性投入,明确公共文化单位的法律地位、义务责任等。国际上相关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是制定文化事业方面的基本法,直接规定和明确国家政府在发展文化事业方面的基本职责和目标,如俄罗斯、韩国等。二是制定公共文化机构方面的专门法律,如图书馆法、博物馆法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制定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法更为必要。就立法进程而言,地方条例先行,推动基本法出台,是现实的选择。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能力亦有差距。鉴于此,可在有条件的、经济和文化相对发达的地区先制定出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这可为国家层面出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积累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实践已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目前广东、上海、江苏等地已出台了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条例和规定,浙江也综合借鉴了各地经验,条例草案文本修订成熟,已列入2014年度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