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白炜)沿用15年的稿酬标准未来将有较大幅度提高。近日,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由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的每千字30元至100元,提高到80元至300元;原创作品的版税率并未提高,依然为3%至10%。《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15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者强烈呼吁国家版权局应根据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物价上涨幅度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等情况,对稿酬标准做相应调整。2013年9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论证、测算、修改,在履行了一系列立法程序后最终出台了本《办法》。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表示,《办法》坚持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的原则,既有强制性内容也有非强制性内容。其中,对于报刊转载、摘编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要求必须适用《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办法》同样适用于数字出版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