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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报 >  201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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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文化遗产捐赠人的权利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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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人有把文物捐给国家的优良传统,大英博物馆的建立便是源于一次个人捐赠。英国收藏家汉斯·斯隆爵士一生中共收藏7.1万多件物品,他希望在去世后它们还可以完好地保存。他将所有的收藏赠给了国王乔治二世,国王接受了他的赠品,并给他的继承人2万英镑作为回报。1753年,斯隆去世,英国国会通过法案,批准建立大英博物馆。

    2013年3月,英国文化、媒体与体育部启动了一项文化捐赠计划,鼓励英国纳税人把自己收藏的重要艺术作品或其他文物捐给公立的文化机构,使优秀的文化遗产真正做到为全体国民所有。作为回报,捐赠者将根据藏品的价值获得一定比例的减税。

    该计划自启动以来得到民众的积极响应。2013年4月,约翰·列侬的一份歌词手稿被捐赠给大英图书馆;年底,英国国家美术馆获赠一幅梵高的早期油画《农妇的头像》,这被认为是该计划启动以来取得的一项重大成果。英格兰艺术委员会CEO艾伦·戴维表示:“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把作品捐给国家,文化捐赠计划的益处不断显现。”

    为鼓励国民把文物捐给国家,不少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税收减免制度,对文物捐赠人进行补偿。法国政府把支持艺术事业的捐赠行为分为钱款捐赠和艺术品捐赠,并给予各种税收优惠,钱款捐赠者在交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享受其捐赠总额66%的优惠,艺术品捐赠者则可享受财产转移税全免的优惠。在德国,对用于公益目的的捐赠,在全部收入的5%以下或者是年营业额的2%以下,可作免税额扣除。加拿大对个人公益性捐赠实行的是税收抵免制度,其中文化性捐赠的捐赠者可以享受两项税收优惠,一是可要求相当于赠品市场价值金额的税收抵免,二是抵免其所得税。

    为保障捐赠者的权利,美国法律赋予捐赠者强制执行权,并规定受捐机构有三项义务:一是忠实义务,要求受捐机构将慈善目的置于第一位,不允许将受捐机构的财产用于非慈善目的。二是谨慎义务,涉及到受捐机构进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要求受捐机构勤勉、谨慎并熟练地完成它的职责。三是服务义务,要求受捐机构的行为受有关法律、该机构的组织文件以及特定的捐赠条款的严格限制。

    很多国家颁布了将出土文物收归国有的法令,但对意外发现文物者的补偿与管制不尽相同。比如,一些非英美法系的、自认历史悠久的国家都有“文物流动受政府直接控制”“新出土文物属国有”的法律。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意外发现文物者30日内应通知政府主管部门,发现人和文物所在处的土地主人均分相当文物价值一半的现款补偿。希腊《古物法》规定:意外发现文物者两周内向政府申报获得文物一半价值的奖励,两周至两月内无奖励,两月外仍不申报的处6个月以下的监禁。埃及法律规定,意外发现文物者48小时内未向政府申报的话,处以一年到五年刑期和罚款,补偿则只提一句“酌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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