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驻澳大利亚特约记者 陈 瑶
近年来,版权产业尤其是核心版权产业,已经成为当代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庞大而快速发展的技术构成、经济规模与效益、经营方式,是当代国际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4年发布的对42个国家的调查数据分析,版权产业占这些国家GDP和就业率的平均值分别为5.18%和5.32%。
澳大利亚与中国同为版权消费国(进口大于出口),但其版权产业非常发达,无论是核心版权产业还是整体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都高于中国。有必要对其版权产业的发展成就、版权立法以及版权保护的特别之处加以关注。
版权产业成为支柱产业
澳大利亚国家统计局2013—2014财政年度的统计数据显示,澳大利亚版权产业已经发展成为仅次于金融保险业、采矿业、建筑业国民经济第四大产业。
就产业规模而言,2013至2014年度,澳大利亚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为1114亿澳元,占该国当年GDP的7.1%,高于制造业和医疗服务业的行业增加值。其中,核心版权产业增加值为734.02亿澳元,占当年GDP的4.7%。与同期计算出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的国家相比,澳大利亚版权产业占本国GDP的比重仅次于美国(11.3%)、韩国(9.9%)和匈牙利(7.4%);核心版权产业则位居第三,仅次于美国和巴拿马。
就发展速度而言,2003年至2014年的12年间,尽管受到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澳大利亚版权产业仍保持了稳定的状态,行业增加值总体规模增长了21.5%,其占GDP的比重保持在7%的水平线以上。
在创造就业机会方面,2013—2014年度,澳大利亚版权产业就业人数超过100万,占该国当年总就业人数的8.7%。版权产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年薪为6.896万澳元,高于澳大利亚平均薪酬水平。在同期调查的国家中,澳大利亚版权产业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比例较高,仅次于墨西哥(11%)和荷兰(8.8%)。澳大利亚迅速发展的文化产业不断为众多创意人才提供大量就业岗位。
以上数据充分表明:尽管电子化的发展对版权产业尤其是高产值领域,如音乐、电影、游戏、软件、图书、报纸、电视等的传统商业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版权产业在澳大利亚经济中仍具有重要地位,版权产业已经成为澳大利亚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除了经济收益外,澳大利亚版权产业的发展刺激了业内在艺术、游戏、设计、电影等创意领域的原创性,从而产生了积极的文化收益和社会意义。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澳大利亚实行现代版权制度的时间较长,版权立法较为完善。首部《版权法》颁布于1905年,之后曾适用1911年英联邦议会通过的《版权法》。现行《版权法》由澳大利亚联邦议会于1968年制定,该法案中为了制衡版权人与大众的权利,还特别明确了一些侵权豁免。为适应数字网络背景下的版权管理需要,澳大利亚在2000年9月颁布了《版权法修正案(数字议程)》。
自2014年起,针对网络侵权案件,澳大利亚在国内提出了一系列版权执法变革。在澳大利亚总检察长兼艺术部部长、参议员布兰迪斯的主导下,政府计划对1968年《版权法》进行再次修改,提出了《版权法修正案(在线侵权)》,以便“提供一个法律框架,在这一法律框架中,权利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代表可以制定灵活、公平和可行的方式”,从而达到减少在线侵权的目的。可能的变革内容有:迫使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阻止客户访问盗版相关网站、扩大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为版权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等。目前,该法案已提交国会讨论。
澳大利亚版权刑事立法相当严格,明知或应知是侵权复制品而进口、为商业目的而持有侵权复制品、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公开播放唱片或放映电影以及明知或应知作品受版权保护而故意在公共场所公开表演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等均被规定为犯罪。
从法律运行与实现的角度看,澳大利亚版权保护主要靠各种集体管理以及司法裁决。在澳大利亚,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组织,享受国家的免税政策,并且在获取权利人授权方面,享受政府的资助,会员入会无需缴纳费用。尽管本土人口有限,但澳大利亚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非常活跃、非常发达。以音乐版权保护组织澳大利亚表演权协会为例,目前,该组织拥有8.7万多个会员以及1000多家出版商会员。2014年,该组织共收取版权费2.528亿澳元。
版权保护的三大特色
澳大利亚在版权保护上有三大特色:
版权保护期规定。在澳大利亚,版权作品有政府作品与非政府作品之分。政府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创作完成之日起50年,非政府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佚名、假名出版或作者生前未出版的作品,版权保护期则为出版后70年。
图书馆版权规定。依据澳大利亚现行版权法,所有的版权豁免规定仅适用于非营利性图书馆。图书馆可以为读者研究与学习之用复制一份已出版的视听资料之外的文学、戏剧、音乐或美术作品(内容不超过1/10)。如果图书馆无法在“合理时间”内以正常的商业价格获得相应作品,则可以对其整体进行复制。读者需就其复制目的、此前没有在本馆以及其他图书馆复制该出版物的情况进行承诺。图书馆可以向读者收取成本费用,但不得借此营利,同时要将相应版权信息告知读者,并将有关复制记录保存4年,以供权利人及其代表随时查询。
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图书馆不仅可以为研究和学习目的向读者通过本馆局域网或电子邮件传输复制件,而且可以为了其他图书馆馆藏及其读者学习与研究的目的,进行馆际互借,制作并通过电子邮件向其他图书馆传播相应出版物的数字复制件。不过,图书馆在发送成功后应立即销毁该复制件,并且不允许在内部计算机终端上复制或交流以电子形式向公众提供的作品。
不禁止破坏技术措施规定。在澳大利亚,破坏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制造、销售、出租、以商业方式在公共场所展示规避版权保护措施的设备,以及基于规避版权保护措施目的而进口相应设备都是不允许的,除非行为人依法能够证明其提供规避设备获取规避服务的行为是为了实现权利人所许可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