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电影法(草案)》内容尚未公布,因此就2011年的“征求意见稿”进行细致的解读显然有些过时。而《电影产业促进法》一旦通过,对于中国电影产业的具体影响还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其中法案的细则也需要不断修正。以下列出了国外一些电影法案例,以供借鉴。
派拉蒙案
美国最高法院在经过十数年的诉讼程序之后,于1948年裁决派拉蒙公司构建制作发行放映一体的“垂直整合”企业结构有违《反垄断法》,随后派拉蒙、米高梅、福克斯等好莱坞巨头被迫出售了旗下的院线,好莱坞产业结构巨变,也改变了好莱坞的电影生产、发行和放映模式。派拉蒙案作为反托拉斯法的成功案例,经常被其他类似案件引用,为公平竞争作出了突出贡献。由此以及电视业的兴起,共同终结了“好莱坞黄金时代”,越来越多的独立制片人和片厂不再受大片厂的影响,可以自由制作自己的电影。
“文化例外”
“文化例外”这个词最早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在关于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中,法国人敏锐地意识到国家和民族文化独立的重要性,坚决而果断地提出反对把文化列入一般性服务贸易。法国以“文化多样性”为原则,在WTO框架内为电影这一“商品”争取到了特殊安排待遇,以避免美国电影畅通无阻进入世界各地市场。简言之,各国在电影贸易上可以设定限额,以维护本土民族文化。
韩国《电影法》、《电影振兴法》
韩国从1926年就开始实施电影审查制度,1962年韩国出台了《电影法》,但直到1973年,对《电影法》进行的第四次修改中仍然明确强调要加强电影审查。朝鲜战争结束后,美军占领韩国的同时也把电影分级制度带到了韩国,但是在韩国,电影分级制和电影审查制度长期共存,对于电影更多的是进行限制。
1973年韩国政府立法保障国产电影每年的放映天数,更在1984年第五次修订《电影法》的时候提高了国产电影每年在电影院上映的基本保障天数,正式确立了所谓的“电影季系统”,规定每个影院每年放映国产电影的天数不得少于146天。1986年韩国政府第六次修订《电影法》,放宽电影制片商和进口商的注册标准,大开韩国的进口电影准入之门,自此韩国政府在美韩贸易谈判中彻底被迫采取了自由化的电影政策。
1997年韩国实施了《电影振兴法》,内容涉及电影业登记、独立制作、电影审查、振兴机构、振兴基金和电影季系统等10多项。总体上,韩国政府对于电影的控制从严格走向宽松。1999年韩国国会发布了《电影法修正案》,其中规定韩国将在2000年彻底废除影像制品审查制度,完全采用分级制。
到2000年,原本隶属于文化部负责电影审查的“演出振兴委员会”被“影像制品分级委员会”所取代,由政府机构变为民间机构,这个分级委员会由不同年龄段的孩子的父母所组成,特别要求其中包括女性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