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苏州市公共文化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公布,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江苏省第一个相关政府规章,《办法》明确,苏州市公共文化服务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以此强化政府责任,更好地保障公众享受基本文化权益。
作为一大亮点,《办法》强化了公共文化服务的政府责任,对政府部门职责进行了规范,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为避免上述规定流于形式,《办法》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预算、收入分配和奖惩的依据。
在提高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能力方面,《办法》不但要求政府兴办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逐步实行免费开放,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还进一步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并增设相应的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服务内容、免费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前3日公布。
为更好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性,《办法》又针对基层和特殊人群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在工地、厂区、集中住宿区、医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监狱等区域和场所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并实行免费开放。
社会力量的参与能有效解决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兴建、捐建公共文化设施,通过主办、承办、协办、冠名等方式提供或者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补贴、奖励。具体办法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
此外,《办法》还就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机制等内容作出了相关规定。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人民的精神家园。苏州市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近几年,全市累计投入40余亿元,建成一批重点公共文化设施。苏州市现有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70余家。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设施和镇(街道)、社区(村)公共电子阅览室达标建设率均达100%。2013年7月底,苏州市成为首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至2015年10月底,全市人均公共文化设施面积0.26平方米,实现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设施网络全覆盖。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此次苏州市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制定并出台了这一《办法》。(苏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