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驻山东记者 苏 锐
12月25日获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山东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引起高度关注。山东文化战线相关负责人纷纷表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堪称近年来现代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标志性事件,让自己倍感振奋,也为今后的工作实践和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指明了发展方向。
山东省图书馆馆长冯庆东表示,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感触最深的是第二十九条,有关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等的规定。因为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转变服务理念,提升服务能力,完善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是适应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需要,是保障群众文化权益的需要,也是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的需要。他介绍,为将第二十九条落到实处,未来山东省图书馆将努力转变服务理念,由传统图书馆(文献借阅为主)向现代图书馆(各类型公共文化体验中心)转变。同时完善服务方式,重点是进一步加大数字文化资源提供力度,使广大群众更加便捷地使用网上图书馆。丰富服务内容,在组织好阅读推广活动的基础上,提高尼山书院的学术性、亲民性和凝聚力,注重组织前沿文化科技体验活动,使传统的内容更加纯粹,现代内容更加高端。拓展服务范围,在优化自身布局,发挥好总馆和分馆各自优势基础上,指导全省公共图书馆的总分馆建设,使全省公共图书馆服务能力整体迈上一个新台阶,成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阵地。
泰安市文广新局局长王新民,重点关注了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规定。近年来,泰安市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采取了多种措施,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如当地积极培育文化类社会组织,通过优化办事程序、加大财政支持等方式,如今泰安的文化类社会组织已达近1300个,平均万人拥有2.15个,占全市各类社会组织人均拥有量第一位。此外,借助相关的保障政策及表彰、鼓励社会组织和优秀文化志愿者等举措,泰安的文化类社会组织已成为公共文化服务的主力军。王新民说,“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切合我市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趋势,为今后推动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日照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广新局党组书记孟凡香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有关提高公共文化设施知晓率的规定尤为必要。
“近年来日照的群众文化生活满意度调查显示,百姓对这项工作仍有意见。经过调查,我们发现群众满意度不高的很大原因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不到位。我们开放了哪些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提供了哪些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有些机关干部都不知道,何况群众。”孟凡香说,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从法律层面对公布或公示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公共文化设施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比原来我们以协调机制办公室名义推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制,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对于破解当前公共文化服务满意度低、效能低等问题,落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让群众更便捷地享受公共文化服务,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东营市东营区文广新局局长赵宝杰说,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三条“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的规定很符合实际。
她介绍,2016年,东营区大力发展“互联网+公共文化服务”新模式,对全区文化广场所实施无线网络覆盖,已建成数字文化广场52处。数字文化广场建成后通过实现免费享用无线WiFi、远程辅导、下载数字文化资源、高清电视节目收看点播,自主播放视频等功能,将服务阵地从室内延伸到户外,精准对接了当下老百姓的广场文化活动需求,通过数字化远程服务改变了“设施孤岛”的困境,推进了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打通了“最后一公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地方政府应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为数字文化广场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更加增强了我们推进这项工作的信心。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数字文化广场建设制度研究和设计,探索形成一套数字文化广场建设和服务规范,实现数字文化广场管理规范化、运行制度化、服务多元化、效益最大化,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持续提升。”
山东文友书店是一家民营书店,在全国首创成立阅览室联盟,主要专注于学校阅览室一体化服务,转型升级传统阅览室。书店总经理任庆酣说,自己最关注的是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的规定。
任庆酣介绍,阅览室联盟近年来主打提供优质图书、服务,满足师生的阅读需求;同时配合学校开展阅读课,开拓了学生的视野,提高了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通过举办作家、名师进校园讲座,让各方共享文友书店的品牌公益文化活动资源,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语言学习兴趣和水平。“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与我们目前所做的一些工作非常贴近,更坚定了我们的发展步伐。”
山东大学艺术学院副院长、教授高迎刚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之“公共性”的实现。要做到这一点,“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都是不可或缺的。
“‘政府主导’首先强调的是政府的责任,既要保证公共文化发展的方向,也要保障公共文化发展的基本条件,这些都是现阶段公共文化服务得以发展的先决条件;其次,‘政府主导’阐明的也是政府的职责定位,‘主导’并非‘包办’,在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过程中,政府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平台建设与制度设计,以及后续体系建设的推动与监管。这些内容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同时,‘社会力量参与’既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化活动,成为公共文化服务的对象;也指‘社会力量’努力参与公共文化建设,成为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者和管理者。作为一种‘公共服务’,缺少‘社会力量’的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既失去了建设的目标,也会缺乏持续发展的动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或设施的建设、管理方面,都强调了社会力量参与的重要性。”高迎刚表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可以视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十几年来的经验总结与理论提升。它既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里程碑,也终将成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进一步发展的探照灯,照亮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方向与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