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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活动公共安全综合保险




 中国文化报 >  201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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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活动公共安全综合保险

    □□      董利康

    文化活动公共安全综合保险是集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于一体的,为文化活动提供保险保障的综合性保险业务。这项保险将有力地推动我国文化艺术活动的开展,为投保方和公共财产及人身安全提供经济保障。

    该保险业务的内容由财产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通用保险三部分组成。其中,财产损失保险与公众责任保险的条款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保险条款则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这项保险业务所称的文化活动是指主办者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展览展销、文艺演出等群体性文化活动。合法参与、组织文化活动的相关方、承办人、管理者、赞助商均可作为这项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

    该保险在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确定了载明地址内的财产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的确定和责任免除等条款。

    保险标的主要包括: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主要责任保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公众责任保险部分主要承保在保险期限内、列明地址从事文化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通用条款部分规定这项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费计收、保险人与投保人、被投保人义务等条款。保险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也可根据投保人要求与保险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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