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驻湖北记者王永娟)为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群众享受文化服务的权益,助推湖北文化强省建设,近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用地方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主体责任,保障人民日益增长的基本文化需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
《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强化了公共文化保障力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优化了公共文化设施布局,从制定全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角度,对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进行了规定;深化了公共文化领域改革,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优秀荆楚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建立健全文化志愿服务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为深化公共文化领域改革指明了方向;补齐了公共文化服务短板,对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务工人员、留守妇女儿童等区域和人群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