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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报 >  200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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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风景名胜区对影视拍摄说“不”

  本报讯 《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送审稿)》日前面向社会公示。《条例》规定,苏州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禁止拍摄影视片,违反规定的最高可罚100万元;禁止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旅游度假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

  《条例》提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严格限制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限制类区域内搭建和设置布景棚、拍摄营地、舞台等临时性构筑物的,影视制作和演出举办单位必须依法向苏州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同时,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旅游度假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生产性企业,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不符合规划和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已经建设的不得以改造、修缮的名义扩大规模,并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河湖等水体规定的范围内批准新建、扩建船餐、农家乐等餐饮经营项目,已经建设的应当限期拆除。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做法,《条例》提出,由市、县级市(区)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周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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