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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报 >  200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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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企业可享税收减免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本报讯 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自今年1月1日起,国内动漫企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方面享有税收优惠,并强调重点鼓励国内动漫产品的自主创新能力。

  根据《通知》,在增值税方面,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 ×3%。同时,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营业税方面,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 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通知》还指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通知》所称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下发的《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该通知是依据2006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制订的。(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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