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14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通知,要求提供互联网电视业务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广电总局在《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近期,一些企业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和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将互联网上的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随意传送到电视机终端供用户收看,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秩序。为此,广电总局表示,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电视机终端用户传播的视听节目,如果是影视剧则要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据了解,从今年3月底开始,TCL、三星、创维、海尔、长虹、海信等中外电视企业集中推出了多款互联网电视,其主推的“插上一根网线,电视机就可以从互联网上下载海量的电影和娱乐节目”的功能正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关注。据统计,国内消费者对网络电视的认可率达到八成以上,实际有购买意向消费者在55%以上。
“网络电视”这种崭新产业形态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多个部门注意,有业内人士透露,工信部和广电总局近期就会召集相关的彩电企业对产业发展方向进行研讨。(欣 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