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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报 >  200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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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活态传承”值得借鉴
——韩国学者谈中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本报记者 马子雷

  2008年9月的一天,李昌淑来北京寻找精忠庙遗址,只找到了一条以“精忠”为名的马路。精忠庙原是祭祀南宋抗金名将岳飞的庙宇, 庙旁还有一座喜神庙。晚清时,北京戏曲艺人在精忠庙内设立了他们的行业组织。目前,精忠庙和那里的戏曲文物几乎消失殆尽。作为韩国首尔大学中文系教授,李昌淑长期关注中韩两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在不久前举行的首届彝剧国际学术研讨会期间,就非物质文化遗产(韩国称为“无形文化财”)话题,他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韩国无形文化财制度起源于1962年,名称的提出和立法保护工作均早于中国。中、韩互为近邻,同处中华文化圈,韩国无形文化财的保护情况,或许对我国“非遗”保护工作有一定借鉴作用。

  记者(以下简称“记”):韩国“无形文化财”一词出现较早,从概念到制度,韩国的无形文化财制度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李昌淑(以下简称“李”):韩国的无形文化财制度起于1962年制定的《文化财保护法》。1964年,《文化财保护法》把宗庙祭礼乐指定为第1号无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制度正式起步。应该说,韩国的“无形文化财”一词的提出,是受到日本的影响的结果。

  为保护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9年提出《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俗的建议案》,1998年制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与无形遗产代表作条例》,2000年正式设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杰作名录》项目, 2003年宣布了《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对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韩国已确立的无形文化财制度无疑起到了一定作用。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韩国的无形文化财制度认定为模范制度,以供各国借鉴。

  记: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制建设情况如何?您如何看待中国的保护工作?

  李:尽管韩国的保护工作开展较早,但目前还没有针对“无形文化财”制定专门的法律。有关无形文化财的条文主要出现在《文化财保护法》中。1962年该法颁布后,韩国立法机构不断对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该法将文化财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纪念物和民俗资料四种。其中,无形文化财包括:历史、艺术、学术方面极具价值的无形文化, 例如演剧、音乐、舞踊、工艺技术等。

  中国政府和各民族人民非常重视各种无形文化遗产保护,而且正在通过积极立法和实践保护传统文化遗产。虽起步较晚,但对无形财施加的保护力度让人称道。这些年,通过在中国参加各种活动,我耳闻目睹了中国无形文化财保护工作的开展。如中国对戏曲的保护卓有成效。尽管很多剧种因为各种原因消失了很多,但目前传承下来的大大小小剧种数量仍然可观,蒙剧、满剧、壮剧、彝剧、藏戏、白剧、苗剧等少数民族剧种都得到了应有的保护。反观韩国,国内戏剧种类少得可怜,除说唱剧、假面剧等少量戏剧外,很少见到其他形式的戏剧演出。而假面剧只有在特定的时间——端午节和特定的空间——江原地区上演,且没有固定的剧本。

  记:“非遗”保护方面,中国倡导 “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在韩国无形文化财制度中,有无类似表述和规定?

  李:韩国《文化财保护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文化财保护之基本原则为“原形维持”。该条款说:文化财的保存、管理及活用以原形维持为基本原则。这个原则,是在1999年作出的规定。“原形维持”意味着文化财不能变化或变质到任何形态。(下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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