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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报 >  200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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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淡薄 管理乏力 法律滞后
文化产权保护任重道远

  博物馆对收藏保管的优质文物资源的知识产权应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该如何实施产权保护?借鉴他人的演出表演形式是否构成侵权……

  11月26日至27日,文化部在京举办文化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研讨会暨文化法制联络员会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文物局、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有关负责同志和业界专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计划单列市、文化部相关司局及有关直属单位文化法制联络员出席会议。随着知识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近两年来,我国相继推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在这一背景下,文化行业知识产权的合理化保护与利用,受到与会人士的高度关注。

  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我国文化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尚处于起步发展期,还面临着意识淡薄、管理乏力、法律滞后等诸多难题。

  “总体上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不完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和拥有量尚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司长黄庆说,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诸多行业中,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

  据了解,作为国内最大的图书馆——国家图书馆,2008年以前没有注册过商标。该馆目前已经形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文津”品牌,被某国际投资公司抢先注册,“文津”商标在41类的教育、培训、组织文化和教育展览等类别和群组上均已注册,对一系列“文津”品牌服务“走出去”造成了隐患。

  由于观念的落后,文化法制工作尚未受到必要的重视。据记者统计,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中,专门设立政策法规处(或法制处)的不到1/3。

  除此之外,多数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对快速发展的文化产业领域的产权纠纷显得力不从心。如民间文学艺术,它形成年代久远,无法确定创作者,如以现代版权制度加以辨识,已超出保护期限,在法理上不属于保护对象。再如演出作品,内容和表现手法上的合理化借鉴在法律上并未构成侵权,而实践中,一台剧目吸引观众的往往就是一些别出心裁的创意。一旦这些创意被借鉴,演出产品势必就失去了独创性。

  文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文化产业目前遇到的很大发展难题是如何合理对文化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近年来,文化部一直在积极加强相关工作,如加大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健全文化系统法制工作队伍,推动相关立法进程。目前,备受关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经多次修改和完善,现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这位负责人也坦然,由于文化领域较多方面的知识产权还是崭新课题,即使在国际上也尚在探索之中。加之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与部分文化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清,真正实现文化产权的合理化保护尚需时日。

  本报记者 黎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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