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月4日起开始施行,标志着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信息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针对当前网络色情案件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为击破网络色情案件背后的利益链条提供了精准“武器”。
此次“扫黄打非”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相关刑事案件1400多件,涉及1700多人,网络“扫黄”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受到打击的往往只有案件背后利益链条末端行为人——淫秽色情网站,给淫秽色情网站提供资金支持的广告商和提供转账服务的金融机构等,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往往能够逃避打击。而这些行为人恰恰是淫秽色情网站背后利益链条的重要环节。
虽然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对互联网运营商违法主体的认定、违法事实的判断、罪行的适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未明确给淫秽色情网站提供资金支持的广告商和提供转账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网络淫秽色情活动特别是手机淫秽色情活动蔓延泛滥的主要原因在于利益驱动,打击的关键在于切断淫秽色情网站背后的利益链条。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对2004年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厘清了网站建立者、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广告联盟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各方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解决执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不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网络“扫黄”成功的关键,在于各级司法机关及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因司法执法之难而退缩,不因利益诱惑而枉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才能真正起作用。(新华社供稿)
姜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