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局日前公布了《〈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对文物申请认定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细则将从4月10日起施行。
2009年10月1日,文化部颁布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有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曾向北京市数个区县文化委员会分别递交了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或定级申请书,但被告知,鉴于北京市《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没有具体的操作指导和明确的实施细则,不能回复是否受理。
文物认定“属地管理”
《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无论是不可移动文物还是可移动文物,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受理文物认定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评估,以及需要通过网上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实施细则》规定,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申请对某一文化资源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由该文化资源所在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具体的认定、登记、公布工作。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认定工作时,应当通过网上公示、座谈会、实地走访、征求专家意见或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认定结果为不可移动文物的, 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向申请人送达不可移动文物认定表后60天内,将认定结果向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以网上公告、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告。
对于可移动文物的认定,《实施细则》规定,北京市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只接受北京居民(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的申请,申请应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在此前文化部颁布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提出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的申请人资格并没有户籍方面的规定。
该细则将于4月10日起施行,北京市文物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是在此之前提交的申请,也是有效的,区县文委也应该受理。不过从程序上看,申请人还需要按照统一格式补充提交申请书。
申请人限制为利益当事人?
《实施细则》公布后,北京市文物局联合各区县召开了研讨会,代表们根据各地实际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针对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北京市文物局以及一些区县文化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申请,应考虑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限定。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普通公众提供了可以直接参与文物保护的新途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后,北京各区县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到多起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北京老城区建设中已经被部分拆除或面临拆迁的历史建筑。
对此,北京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解释:老城区正在实施的拆迁项目,大多数在多年前已经得到了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当时已经有相关文物专家对这些拆迁项目涉及的历史建筑进行了鉴定与论证,认为可以对其实施拆除或迁建。如今,文保志愿者针对这些建筑再次提出申请,对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来说,受理申请、邀请专家论证,不仅是重复了多年前的工作,认定结果也依然可能是相同的。
另外,由于其中一些建筑已经成为私房,在受理申请之后的调查过程中,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些房屋主人并没有表示出希望住房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热切意愿。
届于以上原因,研讨会上,有区县代表建议,将不可移动文物申请人限定为利益当事人。
北京市文物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日前公布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不足之处,针对出现的问题,文物行政部门将在未来的实际工作中不断修正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