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蛮子
据报道,刑法拟增设“危险驾驶罪”,醉驾不论情节均处拘役。由于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所以该罪名对醉驾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因此,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加上“情节严重”,以免扩大打击面。
循着这一话语背后的逻辑,我们发现在中国有两种“公民”:一种是普通公民,另一种是加上“公务员”标签的公民。一个普通公民醉驾入罪了,损失无关紧要;而另一种公民——公务员醉驾了,在犯法之后还要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兹事体大,“后果很严重”:官员一旦闹起情绪来,则社稷堪忧了。
古有“王子与庶民同罪”的民本思想,今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司法原则,但“醉驾入罪对公务员不公”背后所暴露出来的特权意识,着实让人不寒而栗。
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因其手中掌握公权力,对这一群体的职业规范和道德要求都高于社会一般水平。因而,作为公务员,理应做守法和遵章守纪的模范,为社会率先垂范。遵守法律是人民群众对于公仆最低、最基本的底线要求。如果明知醉驾违法,还要无视法律而为之,公务员醉驾本来就是“后果很严重”,公信力也会受损。这样的公务员显然是不称职的。将害群之马清除出公务员队伍,既使公务员队伍得以净化,又加快了公共职位的流转速度,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何来“不公”?
其实,真正“后果严重”的是一些委员所说的在量刑上要考虑情节。“情节严重”具体怎么界定,由谁来界定,其界定的程序又如何设置?显然,这些问题太过于模糊。根据过往经验,一些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在涉及公务员这一群体时,往往会遭遇重重阻碍,或者被无形架空。近有新拆迁条例,稍早一些有物权法。所以,所谓的“情节更细化”,要加上“情节严重”,很可能会沦为公务员醉驾时规避责任、法外开恩的“护身符”,最终使“醉驾入罪”沦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