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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
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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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报 >  201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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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
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

    编者按:近年来,文化部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探索和实践。从2006年王文章同志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首次提出“生产性保护”理念,到2008年中国艺术研究院举办“国际唐卡艺术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青海论坛”以“生产性方式保护”作为论坛议题;从2009年元宵节文化部等部门举办“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及召开“生产性保护”座谈会,到2010年文化部在苏州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座谈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理念和实践越来越被人们认识和了解。

    2011年10月,文化部评选公布了第一批41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树立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成功典型。2012年元宵节前后,文化部等部门举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成果大展”,展示了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实践取得的丰硕成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规范和指导,2012年2月,文化部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现将全文刊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现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

    在有效保护和传承的前提下,加强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生产性保护,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特定规律,有利于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活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紧密地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利于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培养更多后继人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奠定持久、深厚的基础;有利于继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有利于促进文化消费、扩大就业,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探索,加强引导,进一步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二、正确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针和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活态传承原则,坚持保护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原则,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原则,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原则。

    三、科学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一)坚持正确导向。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一种保护方式,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因此,应当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正确导向,严格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规律,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始终把保护放在首位,坚持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方式的多样性,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能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反对擅自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二)合理规划布局。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调查研究与整体规划,编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行动计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培育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积极探索和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做法和经验,充分发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发掘东中西部地区各自优势,规划建设各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彰显区域特色和民族特色。

    (三)健全传承机制。要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特点,建立健全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规律的传承机制。(下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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