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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报 >  201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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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侵权赔偿翻倍和信息网络权条款引关注

    本报讯  (记者李珊珊)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称,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后,曾经过两轮修订。现行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一条,草案共八章、八十八条,对篇章结构和体例均进行了调整。有关专家指出,此次修法变动很大。

    其中,草案第七十二条关于侵权法定赔偿上限翻倍的消息颇受业界关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并且经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而现行法中第四十九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外,草案还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界定,并在第六十九条中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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