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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人深省,聚焦著作权新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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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报 >  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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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一:

     警示一:网络游戏可认定为“类电影作品”,直播勿触著作权“红线”

     案例:网易诉华多直播《梦幻西游2》侵权案

    【背景介绍】

    《梦幻西游2》: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网易”或“网易公司”)原创游戏的代表作,2013年开始运营,拥有2.5亿注册用户、271万玩家最高在线纪录。

    YY游戏直播网站: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多公司”)旗下产品,国内全民娱乐直播平台。


    【涉案双方】

    原告网易诉讼理由:

    1.《梦幻西游2》是网易公司一款超过10年的游戏。网易公司拥有该款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游戏中的美术、音乐、文字、类电影等作品权利。

    2.华多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传播《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牟取了巨额利益。具体包括:通过YY游戏直播网站(现已更名为虎牙直播)或YY语音客户端等平台,进行《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直播、录播或者转播服务;通过非法代码注入客户端或者动态截取屏幕内容等方式,录制和抓取《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提供游戏直播的工具和平台,以利益分成的方式召集、签约主播进行该款游戏内容直播;出售虚拟道具、发布广告。

    3.在国内外,同类直播平台直播游戏,需经游戏公司授权许可并付费,已是成熟商业模式。

    被告华多公司辩护理由:

    1.网易公司不是涉案作品权利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证据显示,《梦幻西游2》的著作权人为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梦幻西游2》直播画面是玩家游戏时即时操控所得,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确定性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作品类型。

    3.《梦幻西游2》网络直播画面直播行为不对应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任一作品权项。

    4.用户非盈利性地直播《梦幻西游2》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个人合理使用行为。

    5.网络游戏观众主要观看的并非游戏本身。该直播行为可以促进现有游戏玩家延长游戏时间,吸引新玩家参与游戏,有的游戏公司付费要求直播厂商直播,可见直播行为没有影响权利人的利益,反而促进了权利人的利益。

    6.网游直播无需授权,不存在游戏直播的许可市场。

    7.华多公司作为技术平台,无法以合理成本有效阻却侵权行为发生,对侵权行为不具过错,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8.网易公司有技术能力监控他人直播该款游戏,可通过封号或者断线处罚等方式在短时间内禁绝其他平台的直播行为,但网易公司长期默许其用户在直播平台上直播游戏。

    【关键词】

    著作权归属——游戏玩家的参与对游戏画面“贡献”非常微弱,非创作意义上的变化,因此一般意义上的有玩家参与的游戏画面,其著作权仍归属于游戏开发商。

    类电影作品——电子游戏中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具有丰富的故事情节、鲜明的人物形象和独特的作品风格,表现了创作者的思想个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其创作过程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可以认定为类电影作品。

   【审判结果】

    2017年11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华多公司通过YY游戏直播网站等平台进行《梦幻西游2》游戏直播,侵害了该游戏著作权人网易的著作权,判令被告华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网易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

    【专家谈】

    网络游戏画面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人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未经授权的直播行为属侵权。

    司法能够有力支撑网络原创,敦促相关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从根本上促进网络原创和游戏直播行业的双线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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