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二:著作权法保护作者通过独立思考产生的判断与选择,未出版的小说也有著作权
案例:《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剧本、小说以及电视剧
【背景介绍】
《梅花烙》:1992年10月,由琼瑶独立创作完成的小说以及同名剧本,未以纸质方式公开发表。
《宫锁连城》:以于正创作的剧本《宫锁连城》为原型摄制的系列电视剧,2014年4月8日首播。
【涉案双方】
原告陈喆(笔名琼瑶)诉讼理由:
1.于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了电视剧剧本及同名小说《梅花烙》(统称涉案作品),并自始完整、独立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权、摄制权等)。
2.2012年至2013年间,余征(笔名于正)未经陈喆许可,擅自采用涉案作品核心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剧本《宫锁连城》,由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摄制了电视剧《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涉案作品全部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几乎被完整套用于该剧,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在发现侵权之前,陈喆正在根据其作品《梅花烙》潜心改编新的电视剧剧本《梅花烙传奇》,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给陈喆的剧本创作与后续的电视剧摄制造成了实质性妨碍,让陈喆的创作心血毁于一旦,给陈喆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4.该剧现有的电视频道及网络播出情况显示,该剧已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陈喆通过网络公开发函谴责余征的侵权行为后,余征称“只是巧合和误伤”,无视陈喆的版权权益。
被告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护理由:
1.对于陈喆的著作权人身份存疑,电视剧《梅花烙》的编剧署名是林久愉,林久愉应为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陈喆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剧本《梅花烙》从未发表过,余征、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不存在与该剧本内容发生接触的可能,电视剧《梅花烙》的播出不构成剧本《梅花烙》的发表。
2.陈喆主张的著作权客体混乱,所谓《梅花烙》“剧本”“小说”“电视剧”既无法证明各自的著作权归属,也不能证明被告曾与之有过接触,因此陈喆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
3.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陈喆指控侵权的人物关系、所谓桥段及桥段组合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达,是其根据自己的想象归纳出的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4.被告有证据证明剧本《宫锁连城》是在自己大量创作素材的基础上独立创作出来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作品。陈喆主张的作品主题、思想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5.电视剧《宫锁连城》的联合摄制方,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全部行政许可手续,且得到余征授权拍摄电视剧《宫锁连城》,陈喆认为的侵权缺乏依据。
【关键词】
文学作品中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大多数叙事性文学作品的内容并非单一情节,而是通过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诸多情节紧密贯穿作为作品整体,因此文学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情节串联整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侵害改编权的认定——侵害改编权的行为认定通常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思路。本案中,剧本《梅花烙》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电视剧《梅花烙》于1994年4月13日起在中国大陆开始电视播出。被告具备接触到电视剧《梅花烙》的可能性,而因为剧本和电视剧内容高度一致,再加上《宫锁连城》同《梅花烙》在人物设定以及情节铺排上的相似性,也可以认定被告对原著有实质性接触。
需要注意,在判断著作权侵权时,应当将合理借鉴排除在外,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对他人作品中的思想的借鉴;
第二,对他人作品中足够具体化但不具独创性内容的借鉴;
第三,对他人作品中具体化且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的借鉴。此种情况下是否构成合理借鉴要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考量,不仅要结合借鉴内容在原作品中所占比例及在新作品中所占比例进行量化考量,也要结合借鉴内容的重要性、表达独创性角度进行质的考量。
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条件——是否对权利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予以限制,主要考量的是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具体包含以下因素: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侵权人的市场获利是否主要基于对权利人作品的使用;权利人的主观意图和侵权人的实际状况;社会公共利益。
【审判结果】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限令余征等五被告停止《宫锁连城》的复制、传播和发行,在指定网站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琼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一审判决后,余征等五被告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余征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中“向陈喆(琼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陈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强制执行,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余征承担。
【专家谈】
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人为原告陈喆;小说《梅花烙》应为剧本《梅花烙》的改编作品;剧本《宫锁连城》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原告涉案作品《梅花烙》的改编,侵害了原告的改编权;未经许可摄制电视剧《宫锁连城》侵害了原告的摄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