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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人深省,聚焦著作权新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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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报 >  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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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四:

     警示四:美术作品拍卖活动中,著作权法、物权法、拍卖法三部法律交叉,须明确拍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注意义务

    案例:从“茅盾手稿”著作权纠纷案看物权人、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背景介绍】

    《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手稿:茅盾于1958年用毛笔书写创作的一篇评论文章,该作发表于《人民文学》1958年第6期,手稿原件后被张晖持有。在茅盾逝世33年后,这份近万字手稿现身于南京一个拍卖会,经44轮竞价,最终拍出1050万元的价格,刷新了中国文人手稿拍卖成交价的纪录。

    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3日,张晖委托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简称“经典拍卖公司”)拍卖多件物品,其中包括《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手稿。2013年12月30日,经典拍卖公司拍照上传了涉案手稿的高清数码照片,在其公司网站和微博上对手稿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宣传介绍。2014年1月5日,涉案手稿在经典拍卖公司2013年秋拍中国书画专场进行拍卖,案外人以1050万元的价格竞得涉案手稿。但此后竞买人未付款导致拍卖未成交,涉案手稿原件仍由张晖持有。拍卖结束后,经典拍卖公司仍在互联网上持续展示涉案手稿,直至2017年6月才将其删除。

 

    【涉案双方】

    原告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均为茅盾的合法继承人)诉讼理由:

    1.该手稿中文字表达具有独创性内容,应当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同时,该手稿是茅盾用毛笔书写,具备了美术作品特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2.该手稿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展出、拍卖并获利。公众在浏览经典拍卖公司网站时,不仅可以看到涉案手稿的全貌,也可以通过网页的放大镜功能观察到每页手稿的局部细节。预展过程中,经典拍卖公司展示了涉案作品原件,也向观展者提供了印有涉案拍品的宣传册。拍卖结束后,经典拍卖公司仍在互联网上持续展示涉案手稿,侵害涉案手稿作为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经典拍卖公司辩护理由: 手稿所有人,有权以拍卖的方式出售作品原件,经典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依法在拍卖过程中展示、宣传作品,不应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关键词】

    涉案手稿是否具备美术作品的性质?“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书法是汉字的书写艺术,是把线条按一定规律组合起来塑造出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具有审美意义的书法作品是线条美和结构美相得益彰的产物。本案所涉手稿是茅盾用毛笔书写,其文字风格瘦硬清雅、俊逸舒朗,展现了瘦金体楷书书体的魅力,文字外观具有一定的美感与独创性,故涉案手稿具备美术作品的特征。

    合理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由此可见,拍卖人对于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及对拍品的权利情况有权利也有义务进行审查。

    【审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经典拍卖公司停止侵害涉案手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经济损失10万元。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1月16日,南京市中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手稿系美术作品的性质认定,以及原告作为继承人享有著作权相关权利、持有人张晖作为手稿所有人的认定,并且维持了一审中判决拍卖公司赔偿10万元的决定。

    判决还认为,一审中对侵犯手稿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认定不完整,拍卖公司实施了不适当的拍卖行为,侵害了著作权权利人的发表权、复制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决拍卖公司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扬子晚报》及其官方网站首页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专家谈】

    本案厘清了美术作品拍卖活动中著作权法、物权法、拍卖法三部法律交叉调整地带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提醒拍卖人开展拍卖活动,要么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要么采取合理、有效的避让措施,否则,将因不适当的行为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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