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三:进行过著作权登记的单字属美术作品,未经许可不应擅用
案例:《九层妖塔》字体侵权7个字判赔14万元
【背景介绍】
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2013年12月,向佳红以此名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了作品著作权登记。
《九层妖塔》:陆川执导的灾难探险片,自2017年9月上映,20天即取得6亿多元的票房,并斩获多项大奖。
【涉案双方】
原告向佳红诉讼理由:
1.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著作权人在此套字体的属性中明确注明,该字体仅限于学习与交流使用,对个人用户免费,但商业用途须经其本人授权。
2.《九层妖塔》中,有7个字采用了其创作的字体(分别是鬼、族、史、华、夏、日、报),且均未被授权使用。而其在影片中占有主导分量,是剧情的重要组成部分。
3.2013年12月,广东省版权局作品著作权登记目录显示,向佳红已完成登记,享有前述字体的著作权。
被告梦想者电影(北京)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四家电影制作方、出品方辩护理由:
1.涉案字体不是向佳红创作的,其对此不享有著作权。
2.涉案单字仅出现在电影道具中,目的仅为说明道具名称,为汉字基本使用方法,在于传递其所承载的中文语言含义,而非主要展示其作为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
3.将字体应用于电影道具中的使用方法使涉案单字具有了新的意义及功能,未影响其作为美术作品的正常使用,属合理使用。
【关键词】
字体侵权——目前,法律并无严格界定。一般而论,单字在断笔方式,布局结构,笔画粗细、曲直、长短以及繁简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了独特的艺术美感,呈现出了不同于传统行书及其他常见字体的独创性表达,融入了书写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在报纸上刊载道歉声明的义务,并共同赔偿向佳红14万元。
【专家谈】
涉案单字虽仅为电影的基础元素,所占影片比重较小,但作品著作权人及其被侵权的事实确凿无疑,涉案被告亦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只要作品融入了自己的选择和判断,表现出独特艺术美感和书写者个性,具有独创性的思想和情感表达,就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7个字判赔14万元,彰显的是司法保护著作权、打击侵权行为的巨大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