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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革开放后文物
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国际保护理念引进来,中国认知实践走出去
从“文物保护”到“文化遗产保护”
让文化遗产都“活”起来




 中国文化报 >  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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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出台
为改革开放后文物
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北京天坛再现大型仪仗表演

    哈尼梯田彰显了人与环境的互动

    海昏侯国考古成果吸引众多观众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形成了技术、管理相结合的文保体系

    编者按:从1982年文物保护法颁布,到如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健全;从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到世界遗产保护理念逐渐被推广和被社会各界知晓与接受;从相对内卷化、比较封闭的“文物保护”观念,到更深刻、更宽广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40年的春华秋实,40年的砥砺拼搏,我国文物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文物保护工作不断上台阶。本版选取40年来文物保护领域的重要节点和事件,以点见面,展现文物保护取得的丰硕成果。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文物领域也拨乱反正,在法规制度、管理体制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而文物保护法的颁布,是中国文物保护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了界定,也是改革开放后文物工作的基本遵循。

    文物保护法从1977年开始起草,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文物保护法的出台,是纠正‘文革’的错误,适应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新形势。”国家文物局原顾问、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说。

    谢辰生表示,文物保护法是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在起草的过程中,既总结了1949年以来文物工作的经验教训,也借鉴了国际经验,特别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些文件,以及意大利等国家的一些正确做法。“文物保护法的制定非常适时,如意识到在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问题,在条款中就规定,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加以保护。”谢辰生说,再如根据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文保单位需要拆除时,必须报经原公布机关批准,在文物保护法中把拆除审批的级别提升了,规定应该经该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文物保护法是国家在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新的历史时期,对保护国家历史文化遗产采取的重大举措,使得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谢辰生说。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文物保护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绩。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基本国策为指导,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以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长城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为主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王云霞认为,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仅促进了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同时也为高速发展的社会条件下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基本依据。

    尽管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日益健全,但是文物被破坏、违法难究的现象仍屡见报端,文物保护工作仍然形势严峻。“文物保护法对遇到什么情况应该怎么做、怎么做是违法的、违法了如何处罚等都有明确规定。出现文物被破坏的情况,有对法律贯彻执行不力的因素。”谢辰生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尊重和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惩罚。

    目前,文物保护法修改正在进行中。谢辰生表示,要坚持现行文物保护法所确定的、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法律条文必须是硬邦邦的强制规定,要用法言法语,是结论不是讨论,可以怎么做不可以怎么做都很明确。文物保护法的修改,只能从严,不能从宽,这个原则必须长期坚持。”谢辰生说。

    王云霞认为,对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物保护法修改中应该强化文物保护相关主体的责任,明确并完善关于文物合理利用的相关规定,拓宽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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