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的文化产业发展速度迅猛、文化市场日益繁荣,其中,主要原因是澳大利亚政府积极创造有利于文化产业形成和发展的税收环境,通过各种税收优惠措施来激励文化经济,使文化产业逐渐成为重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税收优惠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电影产业投资的税收鼓励机制上。1981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规定,投资电影业的纳税人在缴纳所得税时,可享受投资额150%的超额税收扣除,而其投资所获收入只有50%要纳税。20世纪90年代初,澳政府又规定,合理的制片费用可享受100%的税收扣除。另外,对演职人员的所得也有许多税收优惠规定。2001年9月,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对在本国拍摄大型电影及电视剧的制片商实行税收优惠,凡是在澳的拍摄费用超过5000万澳元,或在澳拍摄费用在1500万至5000万澳元之间,但该费用占全部拍摄费用70%以上的,制片商可获得在澳拍摄费用的12.5%的税收抵免额度,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获退税。正是这一系列税收优惠,推动了澳影视制作业的繁荣。
二是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从事文化产业的纳税人被当做特殊纳税人给予个案处理。澳大利亚政府认为,有一些职业天生就存在年际间收入波动较为严重的问题,这些职业主要包括作家、发明家、运动员和需要运用艺术或创造天分的有关职业。对此,澳大利亚税法中有专门针对这类纳税人的处理方案,以使其无需不合理地在他们取得较高收入的年份适用较高的边际所得税率,因为从更长期的角度平均计算,高收入年份的收入并不能反映他们真实的收入水平。
三是提高小型文化企业的起征点,并允许按照年度分期支付其工薪税。为便利小型文化企业纳税,澳大利亚政府从2007年7月1日起提高小型文化企业的起征点,凡属年毛收入不足7.5万澳元的小型文化企业,不再要求进行商品与服务税的注册,对非营利文化机构商品与服务税注册的起点提高到15万澳元。同时,从2008年7月1日,政府将允许这些小型文化企业按照年度分期支付其工薪税。
四是给注册后的文艺团体提供赞助可享受相应的税款减免。通过赞助形式表现出来的商业参与文化活动,正成为一个重要的筹集资金的方式。1991年3月,澳大利亚政府出台了文化组织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这些已登记的文化组织提供赞助,都可免纳相应数额的收入所得税。同时,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和个人对文化产业的赞助,成立了隶属于澳通讯艺术部的文化团体注册局,专门审批各类文化团体是否可享受捐赠减免税待遇。注册局成立以来,文化团体通过此类方式获得的私人赞助达数千万澳元,成为澳文化产业资金的一个重要补充渠道。这些措施都大大激发了企业和个人向文化机构提供无偿捐赠或商业赞助的积极性。